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高雄林姓男子今年深夜,拿數十顆雞蛋蛋洗公司大門,又拿球棒砸毀車庫鐵門及機車,遭依法送辦;但事後受害人未提出恐嚇及毀損告訴,因此,僅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且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3000元罰鍰,沒收作案用的球棒,可抗告。
裁定書指出,林男今年1月22日晚上9時許,拿球棒跟雞蛋前往受害者公司,丟擲數十枚雞蛋,再拿球棒砸毀車庫鐵門及機車,此舉涉及恐嚇及毀損,又藉端滋擾該處住戶及該公司行號,被依法送辦。
但此案受害公司並未對林男提出恐嚇及毀損告訴,但他的行為,已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依法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林男遭移送簡易庭裁處,法院認定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且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3000元罰鍰,令沒收作案用的球棒,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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