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苗栗一名杜姓大學生,前年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國中少女,在明知對方未成年情況下,與少女開視訊裸聊、DIY,還要求少女傳私密照,並偷錄私密影片。事後少女母親察覺異狀報警,少女才知道被偷錄,法院審理依以他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杜男3年2月徒刑;杜男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一審部分適用法條有違誤,改判1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杜姓男大生透過網路認識新北市一名國中少女,在明知少女只有14歲的情況下,於2024年4月4日透過社群軟體傳訊息,約少女開視訊裸聊、DIY,杜男趁機錄下少女私密影片。事後少女母親察覺二人對話有異,報警處理,警方循線追查在杜男手機查獲私密照及不雅影片,全案依法起訴。
案件偵查期間,少女稱杜男在她不知情狀況下偷錄影片,並未詢問自己是否同意,若杜男詢問,自己一定會拒絕。案件審理期間,少女母親表示沒有意願與杜男和解,少女父親則要求對杜男從重量刑。一審法官考量,杜男仍在大學就讀,還有就學貸款等一切情狀後,依以他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判處杜男3年2月徒刑。
杜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檢察官起訴法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使用不當,導致原審判決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罪,判杜男1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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