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為防範「剴剴案」的虐童悲劇重演,《兒童托育服務法》(兒托法)今(14)日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托育人員不得有身心虐待、性侵/性騷等行為,為預防兒虐事件,強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機制,托嬰機構除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需至少保存30日,並將影像上傳至雲端異地備份保全證據,同時提高違法人員及托育機構處罰強度,且新增居托人員違規記點制度,集滿一定分數,最重可廢除托育人員身分。
三讀條文規定,對兒童身心虐待,包含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可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此外,未經許可設立機構並收育兒童,可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停止收托,不配合者按次處罰。

另外,未依規定辦理替收托兒童辦保險或沒有留存監視錄影設備影音資料三十日、沒有依照規定查閱或提供影音資料,可處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按次處罰,並得依情節輕重令停止招收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此外,受托兒童有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情節尚非重大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及其所屬托育機構名稱。但該機構負責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前主動通報者,不予公布。
而拒絕主管單位監督或在檢查時藏匿兒童、違反收托人數規定、收取公告以外項目費用等居家托育人員,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得公布其姓名及廢止其登記。條文也規定,托育人員不得對托育兒童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及其他對兒童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主管機關應建立處罰資料庫,供政府機關(構)或經其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社家署副署長張美美指出,本次立法重點之一,為強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機制,其中,現行托嬰機構已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本次修法要求至少保存影像30日且上傳至雲端,異地備份保存證據,並要求於子法規中訂定調閱人身分、調閱時機及隱私保護等細項。
另,為強化居家托育安全,兒托法新增「居家托育人員違規記點制度」,居家保母如涉及「未專心托育」,將列入計點,近期將與家長、民團、第一線工作者等團體,共同討論訂出不同樣態違規記點點數,若累計點數達一定程度,將廢止托育登記,保母不得再從事托育服務,不過,重點仍是希望保母改善,不再犯。
新法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全國一致托育機構評鑑指標;托育機構應訂定管理計畫、確實執行,並應公開人員資格、收托人數、收退費項目等資訊,以利民眾查詢。

本專法歷經4年、多達40次會議與4場公聽會,最終由行政院版本的78條增加至94條。張美美說,衛福部將在1年內完成約20部子法規,至於《兒童托育服務法》具體上路時間,將由行政院訂定。在公共化托育目標上,目前中央與地方政府正盤點學校餘裕空間,希望能將現行「3比7」的公私比,在近幾年內提升至「4比6」,並達成送托率36%的目標,讓家長能有更多元且安心的托育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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