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台南市一名盧姓女子日前牽著愛犬於關廟區散步時,慘遭另一名盧姓男子飼養、且未繫牽繩的犬隻衝出攻擊,導致其愛犬頸部受傷。盧女心疼不已,並向盧男求償醫藥費、請假損失、交通費及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共計11萬1110元。台南簡易庭審理後,認為盧男應賠償2070元,駁回盧女其餘請求。可上訴。
盧女主張,盧女去年11月4日晚間6時,牽著愛犬在中央路22巷附近遛狗,卻遭到盧姓住戶飼養的犬隻衝出家門攻擊咬傷頸部,要求盧男賠償愛犬醫藥費1750元。此外,盧女表示,自己需要在家照顧愛犬,一併求償3日薪水及全勤獎金7360元、往返動物醫院與法院等機構的交通車資 2000元,以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一共11萬1110元。
盧男同意醫藥費支出,但是其他求償已經逾越了法律規範,屬於無理由的請求。台南簡易庭最終判決盧男僅需賠償醫療費與單次就醫交通費共計 2070元,其餘逾10萬9千元的訴求均遭駁回,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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