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知法犯法!就讀南部某大學法律系四年級的吳姓男大生,潛入台南某校園廁所,持手機由隔板下方偷拍女子如廁,卻因誤觸閃光燈當場失風。一審原考量其達成和解給予緩刑,但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吳男雖賠償10萬元,但始終未獲被害人原諒,且檢警查扣其手機發現恐另涉上百件偷拍案,還提供錯誤手機密碼誤導辦案,二審撤銷緩刑,改依「拍攝少年之性影像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
判決書指出,112年10月21日下午1時許,吳姓男大生潛入校園2樓的女廁內埋伏,女學生進入廁所如廁時,吳男便從廁所擋板下方伸出手機偷拍。不料,吳男在調整手機亮度時不慎誤觸閃光燈,當場遭察覺,吳男見事跡敗露逃離現場,警方循線逮人查扣證物。
吳男雖坦承犯行並透過調解賠償女學生10萬元,台南地方法院,輕判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指出吳男犯後態度不佳,為釐清查扣手機內是否有其他偷拍影像,檢方要求吳男提供手機密碼,吳男卻刻意提供錯誤密碼,事後更以「忘記密碼」為由推託,導致檢察事務官耗費逾一年時間仍無法順利破解,嚴重妨礙案件調查與浪費司法資源。
此外,檢警調查,吳男疑在112年國中教育會考期間,前往考場的女廁及休息區,拍攝多達184名女學生如廁畫面。台南高分院二審合議庭審理後指出,吳男身為法律系學生竟知法犯法,且未獲女學生原諒,撤銷原判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拍攝少年之性影像未遂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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