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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傷夫妻判刑8年定讞!再審逆轉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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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傷夫妻判刑8年定讞!再審逆轉改判無罪
蘇耀輝聲請再審獲准,高院逆轉改判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蘇耀輝聲請再審獲准,高院逆轉改判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蘇耀輝聲請再審獲准,高院逆轉改判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男子蘇耀輝被控於1997年間,與同夥持開山刀闖入新北市土城一民宅,砍傷詹姓夫妻。夫妻倆送醫搶救後撿回一命,蘇男則被捕落網,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年定讞。蘇男聲請再審成功,高等法院29日逆轉改判蘇男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蘇耀輝原被控於1997年11月27日上午7點多,與一不明男子各持小型開山刀,蘇男且戴全罩式安全帽,潛入新北市土城詹姓夫妻住處,在樓梯轉角處埋伏。待見詹姓男子出門到電梯口,蘇男與共犯衝出擋住詹男,砍傷詹男左前額、左後頸等處,詹男為抵擋攻擊,左臂、左手掌等處也中多刀。

聽到丈夫慘叫聲,詹男的妻子開門察看並試圖救人,卻被蘇男以開山刀砍傷頭頂、臉頰、雙手等。蘇男和同夥隨後逃逸,詹男和妻子下樓求救被鄰居發現,鄰居開車將夫妻倆載到醫院,2人始得撿回一命。

蘇男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8定讞,但認全案警方沒查扣到兇刀、血衣、安全帽等證物,現場也未採集到指紋等生物跡證,欠缺可直接證明其為主嫌的證物,聲請再審。高等法院認定蘇男的測謊鑑定有瑕疵,裁准再審。

高等法院認為,全案在沒有安全帽、指紋等跡證情況下,檢察官據以起訴蘇男犯行的主要憑據,乃基於供述證據,及承辦員警、鄰居的證詞、診斷書證明、病歷資料等間接證據,無從證明詹姓夫妻的指認可採信,亦無從補強蘇男涉犯本案。

另就詹姓夫妻指認部分,案發後承辦員警對詹姓夫妻進行指認程序,具強烈暗示效果而有瑕疵,且原審承審法官在案發地點及法庭上,由詹姓夫妻指認所進行的勘驗程序,因以證人的主觀記憶爲勘驗對象,所為之證據調查亦非適法,無法作為補強證據。

又測謊鑑定報告結果,調查局調查員對蘇男所實施的測謊鑑定、圖譜判讀有明顯重大瑕疵,測謊結果不足採信,亦不能作為蘇男有罪的補強證據。

法官認為,檢察官建構並據以起訴的案件理論,並無客觀事實可以佐證,原審疏未詳細勾稽比對、整理事情發生脈絡,判決蘇男有罪,應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另為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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