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施郁韻報導

全台高達700萬的「報稅族」,2026年報稅不僅有基本生活費調升、長照扣除額加碼等「減稅紅包」,國稅局也提醒租屋的民眾,若要在綜所稅申報時適用「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須符合自住使用等規定,每戶每年最高可扣除18萬元,大減租屋家庭的稅務負擔。
國稅局說明,適用租金扣除的基本條件包括納稅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租屋且供自住使用,不得用於營業或執行業務;且扣除金額需先減除已領取的政府租金補助,每戶每年上限為18萬元。
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擁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者,就不能扣除。
國稅局表示,也有排富條件,申報戶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選擇股利、盈餘按28%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不得適用。
國稅局放寬認定標準,有民眾雖自有房屋,卻仍需另行租屋居住,列出以下5種情況,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仍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1、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2、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的房屋。
3、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種情況以外的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5、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有民眾詢問,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要房東同意嗎?房東不得禁止房客申報租賃支出,若租約中有「不得報稅」或「報稅後稅金轉嫁房客」等條款,為無效約定,可向縣市政府檢舉。
在報稅系統操作時,民眾只需準備租賃契約影本、房租付款證明(如匯款紀錄、收據),及自住證明(如設籍證明或自住切結書),再自行填入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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