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這款父親!桃園男子阿力(化名)婚後育有1名女兒,但從女兒國小3年級到5年級這段時間內,趁妻子清晨到早餐店上班之際,強制猥褻和性侵女兒多次得逞。刑事判決確定後,母女提出民事求償。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阿力須賠償女兒70萬元、母親30萬元,共10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力女兒年僅9歲還在讀國小三年級,竟趁妻子清晨在早餐店上班之際,強制猥褻女兒3次得逞,甚至在女兒國小5年級時,趁女兒熟睡性侵一次,直到透過學校通報後,才由檢警單位啟動減述流程,續而偵查阿力對女兒的不法行為。
審理期間,阿力否認犯行,但多名相關證人出面,再加上女兒向社工、輔導老師陳述父親的狼行時,表現出悲傷、難過、不安、焦躁、激動等負面情緒反應及心理狀態,法官認為阿力所為皆為事實。
法官痛批,阿力身為人父,本應悉心呵護女兒成長,卻為逞獸慾,無視常倫,嚴重戕害女兒的身心發展,惡性重大;而妻子則因需凌晨外出工作,無法在家保護女兒,事後自責不已,精神同樣承受巨大痛苦,阿力亦應負賠償責任。
桃園地院審酌兩造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妻女所受的精神創傷後,判決阿力應賠償女兒70萬元、妻子30萬元,合計10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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