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民眾黨前立委李貞秀被民眾黨開除黨籍,不服中選會函請立法院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並公告由許忠信遞補,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公告無效之訴。北高行審理後認為,李貞秀未先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駁回請求。
根據李貞秀的聲請意旨,民眾黨中央黨部於決議開除其黨籍後,4月13日函知中選會,表示其因違反黨紀律評議裁定準則,經黨中央評議委員會決議開除黨籍,自4月13日起喪失黨籍。中選會遂於同日函請立法院註銷她的立法委員名籍,並做成中選務字第1150021651號公告,由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第11屆立法委員遞補當選人為許忠信。
李貞秀不服原處分及立法院依原處分後續作成的「通知聲請人喪失立法委員資格」相關行政行為,未經訴願,逕自提起行政訴訟,併以其擔任立委期限有限制,若待訴訟確定,任期恐已屆滿,有急迫危害,因此依法聲請停止執行。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處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由機關獲得救濟,無逕向行政法院聲請之必要。
行政法院為審查行政處分違法性的最終機關,如不待訴願程序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原處分,無異規避訴願程序。再依訴願法第93條第3項或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關於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救濟之規定,必其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即難以救濟之情,否則難認有以行政法院裁定予以救濟之必要,應認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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