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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拍版!公務員考績將改「三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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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拍版!公務員考績將改「三級制」
考試院指出,過往甲等考績給予獎金一個月、乙等給半個月,新法將分別提高為1.3個月及1個月獎金。(圖/考試院提供)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考試院指出,過往甲等考績給予獎金一個月、乙等給半個月,新法將分別提高為1.3個月及1個月獎金。(圖/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指出,過往甲等考績給予獎金一個月、乙等給半個月,新法將分別提高為1.3個月及1個月獎金。(圖/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14日審議通過考績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考試院指出,此次修法將現行考績由「甲乙丙丁」制改為「優秀、良好、未達良好」的新制,並具體化相關標準,以公務員工作表現作為評價核心。考試院指出,過往甲等考績給予獎金一個月、乙等給半個月,新法將分別提高為1.3個月及1個月獎金。如半年改善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即應免職。

考試院表示,考績制度良窳攸關政府運作效能及公務人員權益,第14屆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於113年12月上任後,即將考績制度列入優先議題,銓敘部旋於114年上半年啟動檢討作業,除了函詢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及公務人員協會外,另外也透過電子化問卷及官網設置專區提供留言等方式,廣泛蒐集基層公務人員及社會各界意見,研修過程銓敘部曾經6次向考試院為專案說明,並據以將研修後的考績法修正草案函陳考試院審議,經院會交付審查會審查完竣,審查報告已於今日院會通過。

考試院同時說明,本次修法主要係將廣義考績區分為「工作考績」及「獎懲」二大範疇,其核心理念在於簡化工作考績等次;將標準更為具體化;以公務人員實際的工作表現為其評價的核心;讓考績得與機關的陞遷更為緊密扣合;即時辦理獎勵或懲處;強化保障公務人員之正當程序等權益。

考試院強調,過往考績的實務運作,因設有75%甲等比率上限的限制,且甲等給與獎金1個月,乙等給與獎金半個月,致生諸多的爭論。本次修法則將現行甲、乙、丙及丁四等次,調整為「優秀」、「良好」及「未達良好」三等次,並配套訂定優秀、未達良好等具體事由,其他人員都為良好等次,以利主管進行考核及減少同仁對考績不公的抱怨。其中「優秀」及「良好」均可晉本(年功)俸一級,且分別提高為給與1.3個月及1個月獎金。至於已達年功俸最高級者,則仍維持現行加發1個月俸給獎金的規定,以肯定工作表現辛勞且盡責稱職之人員。

另外,為了使考績得與陞遷緊密扣合,公務人員最近3年年終考績均考列優秀者,除第3年可額外再晉本(年功)俸一級外,如最近5年有3年年終考績考列優秀者,將優先列入本機關陞任甄審及晉升官等訓練名單,以培育及遴選優秀人才。另一方面,對於考列「未達良好」等次者,則建立自我改善的機制,並給予其半年的改善期,使當事人得調整並改善其工作模式及績效,如半年改善期滿仍未符合期待,或3年內第2次考列未達良好者,即應予以免職,以期能達考績獎優汰劣的實際成效。

又機關對公務人員平常工作表現的優劣,本就即時對其辦理平時考核獎懲;另外,為考量社會對公務人員工作表現以外之行為分際的期待,同時為彰顯嚴正紀律及管理,如有違反服務法令或紀律之行為者,機關應即時辦理服務懲處,並依情節的輕重,將懲處事由予以層級化,使處分得以更符合比例原則。又為保障公務人員正當程序及救濟防衛權之行使,對於免職及降敘一級以上重大影響當事人權益的處分,明定機關不得拒絕受考人委任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其陳述意見之請求。

考試院指出,本次考績法修正草案,除能解決現行考績考列甲等75%上限比率所形成的實務執行爭論外,同時將考績回歸以公務人員實際工作表現為其考核或評價之核心,以達到真正獎優汰劣的考績目標,同時也能符合社會對公務人員除工作表現以外之其他行為分際的期待,以及對公務人員正當程序的保障,希望透過本次修法的改革,能建立更具公平及合宜的考績制度,以提升政府整體的效能與服務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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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16 15: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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