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立法院民眾黨團推動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主張受「易刑處分」如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也可參選,被質疑是為新竹市長高虹安的誣告案量身打造。黃帝穎律師表示,民眾黨修選罷法高虹安條款,將使民選公職資格低落到不如保全與公務員,明顯錯亂法治。

黃帝穎律師指出,民眾黨團瞎扯政黨法當高虹安條款修法藉口,但公職人員領納稅人血汗錢,候選人資格要求本來就比民間團體本質的政黨高,民眾黨竟錯誤類比。
民眾黨團指出《政黨法》規範政黨負責人的消極資格時,雖對重大犯罪設有嚴格限制,但條文中也載明「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黃帝穎律師說,強調這次的修法邏輯,與現行的《政黨法》完全一致。完全是錯誤類比,且錯亂法治。
二大法律理由打臉民眾黨高虹安條款!黃帝穎律師列出:
1.公職人員領納稅人血汗錢,因此法律對公職候選人資格要求,本來就比民間團體本質的政黨高,民眾黨修法為高虹安解套誣告罪案的定讞風險,將公職人員錯誤類比民間團體本質的政黨法。
2.民眾黨團修高虹安條款導致立法輕重失衡、錯亂法治,法律對公職的要求不如保全與公務員
保全業法第 10-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民眾黨要修法為高虹安開後門,將公職人員資格修得比保全和公務員還低落!黃帝穎律師指出,一般人被判刑易服社會勞動,還沒服刑完畢不能當公務員,也不能當保全,但卻可以參選市長,民眾黨為護航犯罪判刑的高虹安不惜錯亂法治,實在「吃相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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