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區某國小二年級男童日前在校內「向後跑跳」時,於走廊轉角處碰撞另名同學,導致對方流鼻血、輕微腦震盪,受傷男童家長提告求償,但被告學童家長主張,父母無法入校緊盯孩童行為,只能委由學校或老師加以管教等理由反駁。士林地院審理後,判被告男童及父母應連帶賠償25萬7591元。
判決指出,2023年 5月11日上午10時15分,被告男童小明(化名)於走廊上奔跑,並以「向後跑跳」之方式移動,與同校同學小華(化名)走廊轉角處發生碰撞,導致小華受流鼻血、輕微腦震盪、頭頸肌肉、筋膜和肌腱拉傷、左側大腿及右側肩膀挫傷等傷害。
小華家長主張,小華受傷後,支出醫療相關費用5萬8501元、看護費用79萬9200元、往返就醫之交通費用8萬7690元、制服送洗、更換費用590元,另求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被告及家長應連帶給付124萬3981元。
被告學童家長則主張,人在倒退狀態行進的速度不可能太快,原告若在行走,不至於無法閃避。此外,父母均有教導孩子須遵守校規,因無法入校緊盯孩子之任何行為,只能委由學校或老師加以管教,且從錄影畫面中,校園內的同學皆在跑動,家長無從以任何方式阻止事故之發生,原告並無理由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時,經當庭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原告行自轉角處,涉及視線死角,難以預見被告會突以背向跳躍之方式跳出,對此突如其來之舉措,顯然無法適時反應或預防,被告因過失傷害,自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被告父母難以證明其等監督孩子並未疏懈,也不得以案發地點為學校、老師亦同負有教導之責,作為免除責任之正當理由。
法官最後認定,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醫療費用50036元、診斷證明收據/副本費用6965元、洗衣70元、制服520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為有理由。判被告男童及父母應連帶賠償25萬75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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