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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宰殺228公園鱷雀鱔爽嗑!律師曝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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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宰殺228公園鱷雀鱔爽嗑!律師曝下場
自稱「成大釣魚社」社員的陳姓男子和友人將228公園內的「鱷雀鱔」釣起後食用,引起外界撻伐。(圖/翻攝自臉書)

記者鍾昀軒/台北報導

自稱「成大釣魚社」社員的陳姓男子和友人將228公園內的「鱷雀鱔」釣起後食用,引起外界撻伐。(圖/翻攝自臉書)
自稱「成大釣魚社」社員的陳姓男子和友人將228公園內的「鱷雀鱔」釣起後食用,引起外界撻伐。(圖/翻攝自臉書)

自稱「成大釣魚社」社員的陳姓男子,近日和友人將228公園內生活長達20年的吉祥物「鱷雀鱔」釣起後食用,稱要「清除外來種」甚至PO影片、照片炫耀,引發眾怒,更遭到台北市公園處依《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開罰。此外,兩人行為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也引起外界討論。對此,《三立新聞網》詢問律師劉韋廷相關看法,他認為,刑法上的犯罪嫌疑非完全沒有討論空間,「這件事情不是『吃一條魚』這麼簡單。」

劉韋廷認為,關於台北228公園「鱷魚火箭」鱷雀鱔遭私自釣走、宰殺、烹煮,甚至將過程公開PO網一事,「不能只用『外來種』三個字帶過。」刑事責任不是完全沒有空間,關鍵在於這尾鱷雀鱔是否會被認定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所稱的「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他提到,這條鱷雀鱔在228公園的人工水池內生存多年,若主管機關原本就知道牠的存在,也對這個公園水池負有管理責任,就會讓「人為管領」的認定產生討論空間。

對於兩人行為後續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律師劉韋廷認為非完全沒有討論空間。(圖/翻攝自臉書)
對於兩人行為後續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律師劉韋廷認為非完全沒有討論空間。(圖/翻攝自臉書)

而這兩名男子將過程公開PO網,若宰殺行為被認定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後續散布相關文字、圖片或影像,另涉及《動物保護法》第27條之1,「這件事情不是『吃一條魚』這麼簡單。」此外,若這條鱷雀鱔被認定屬於台北市或公園管理機關占有、管理的財產,擅自釣走,可能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若因宰殺行為導致該動物滅失,也恐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不過,毀損罪屬告訴乃論,原則上需被害人即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告訴;至於竊盜罪非告訴乃論,檢警依法仍可偵辦,但實務上仍會牽涉管理機關如何認定這尾鱷雀鱔是否屬於其占有、管理的財產。劉韋廷表示,後續重點在於公園管理機關、動保主管機關以及檢警是否進一步認定有無動保法或刑法上的犯罪嫌疑,非完全沒有討論空間,「這不是『外來種就可以任意處死』,也不是『公園裡的魚誰釣到就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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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5.27 11: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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