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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寬恒被詐助理費案 最高院撤銷原判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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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寬恒被詐助理費案 最高院撤銷原判發回
顏寬恒被控詐領108萬助理費,最高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圖/資料畫面)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顏寬恒被控詐領108萬助理費,最高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圖/資料畫面)
▲顏寬恒被控詐領108萬助理費,最高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圖/資料畫面)

國民黨立委顏寬恒被控竊佔國有地、假買賣及詐領助理費案,一審、二審皆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判刑7年10月、6月有期徒刑。全案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最高院認為還有事實須釐清,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審理。

全案源於2021年選舉期間,顏寬恒被告發其位於台中市沙鹿區的莊園豪宅涉嫌竊佔國有地,且被控以親信林進福為人頭,詐領每月4萬元助理費,金額總計共108萬元,詐得款項用來支付買車、買房資金。

一、二審均認定顏寬恒有罪,其中貪污罪部分判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假買賣部分則涉及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遭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其中偽造文書罪不得再上訴,貪污罪則上訴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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