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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醫麻醉隆鼻出人命 二審賠錢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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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醫麻醉隆鼻出人命 二審賠錢獲緩刑
二審高等法院仍判「女神雕刻師」陳威宇緩刑3年,但支付公庫費用增加到150萬元。(圖/資料畫面)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二審高等法院仍判「女神雕刻師」陳威宇緩刑3年,但支付公庫費用增加到150萬元。(圖/資料畫面)
▲二審高等法院仍判「女神雕刻師」陳威宇緩刑3年,但支付公庫費用增加到150萬元。(圖/資料畫面)

有「女神雕刻師」稱號,整形名醫陳威宇,因替一名湯姓男子隆鼻,找來沒有麻醉醫師執照的護理師幫忙全身麻醉,最後湯男因惡性高熱,引發多重器官衰竭身亡。湯男家屬對陳威宇及診所負責人提告一審陳威宇認罪,被判刑1年4月,緩刑3年,需支付公庫88萬8000元。二審高等法院4日宣判,改判陳威宇1年5月有期徒刑,仍緩刑3年,需支付公庫150萬元,並接受5場法治教育課。

根據判決,二審認定陳威宇所犯為共同犯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診所負責人蕭琪芬部分,一審依共同犯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支付公庫2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3場次。二審高院駁回上訴。

法官認為,陳威宇不具麻醉醫師能力及知識,就麻醉醫師於手術前應注意之事項,包括手術前應備妥惡性高熱產生時所需的另套呼吸器及管路等物,卻在沒有麻醉醫師在場及診所設備不足狀況下,貿然手術,自應承擔所造成之過失責任。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尚有未恰。

考量陳威宇的過失範圍擴大,且美容外科的本質並非救助病患於生命與身體之危難,屬非具有治療必要的醫療特性,及醫美診療收取相對高額費用,更應提供病人超出醫療場域、層級或給付限制等相對給付。但此案卻反其道而行,僅提供民眾醫療器材不足的環境,進行全身麻醉的醫美手術,違反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可非難性自難與醫療行為同等視之。

經綜合考量後,依法判刑,並因陳男已負起相當之賠償責任,與家屬達成和解,賠償661萬元,仍如原審,諭知緩刑,並加重緩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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