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民進黨前秘書長吳乃仁任職台糖董事長期間,涉嫌賤賣台糖土地給民間公司,被依背信罪判處9月徒刑定讞;民事求償部分,法院判決吳乃仁與春龍開發等人須共同賠償台糖款項含利息共1.7億元。台中地院本月3日核發拘票囑託台北地院拘提,竟找不到吳乃仁。台中地院稍早證實,吳乃仁已於昨(11)日已到院接受訊問,辯稱因疾病無法自理,改住子女住處,才未及時到院說明。法官認定債權人聲請管收有理由,裁定准予管收,並已依法解送至臺中看守所附設管收所。

台中地院指出,因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多次聲請對債務人吳乃仁等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截至114年4月底,債權人僅部分受償,尚有鉅額債款未受償。債權人提出新聞報導舉證,指出吳乃仁欠債仍出入高檔餐廳及搭乘百萬名車,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豪奢生活,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意不履行。
為釐清債務人吳乃仁名下財產狀況,台中地院依法核發執行命令並合法送達,命吳乃仁限期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然而吳乃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違反命令,也未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 依法通知吳乃仁到庭接受訊問,吳乃仁仍拒不到場,亦未提出「不能報告財產狀況」之正當理由事證。
台中地院囑託台北地院進行拘提,債務人吳乃仁於媒體報導拘提未著之消息後,委任律師向本院表示願意到院接受訊問。吳乃仁於11日上午到院接受訊問時,辯稱因住所地為其子所有並出租予他人使用,因罹患疾病生活無法自理,需由子女照顧而居住於子女住處,導致未遵期到庭接受訊問及陳報相關資料,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債務之意願。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執行法院已發見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抵償執行債權時,債務人即有據實完整報告其一年內可供執行財產狀況之義務,若違背此項財產開示義務且未依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
然而吳乃仁雖表達有協商意願,但並未提出具體之清償債務內容,債權人代理人亦當庭表示今日無法進行協商。台中地院審酌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確已不足抵償債權,且無法發現其應交付之財產,並考量吳屢次未依命令遵期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未提供擔保或遵期履行,顯見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堪認債權人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為管收,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准予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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