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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外遇糾紛竟淪共犯!和事佬衰被判刑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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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外遇糾紛竟淪共犯!和事佬衰被判刑喊冤
江男表示自己公親變事主很無奈。(圖/翻攝畫面)

記者莊淇鈞/新北報導

江男表示自己公親變事主很無奈。(圖/翻攝畫面)
江男表示自己公親變事主很無奈。(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1名無前科的江姓男子,2年前受台北知名餐飲業簡姓小開請託,協助處理其小模妻子婚外情糾紛,原本以為只是單純約出「小王」後擔任雙方之間的「和事佬」,沒想到卻演變成刑事案件,自己也被認定共犯涉案。不僅遭羈押長達7個月,一審更被判刑1年4個月,儘管事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二審仍僅減刑至1年3個月,讓他無奈感嘆自己「公親變事主」,2年多來身心備受煎熬,還得看醫生治療,目前持續上訴爭取清白外,對外再也不敢多管閒事。

根據判決內容,事件源於台北某知名酸菜白肉鍋店第二代經營者簡姓男子,發現妻子黃女與A男發展婚外情後心生不滿,認為對方應負起責任並進行賠償。江男與A男是國小同學,雙方原本就熟識,因此受簡男請託,協助聯繫A男出面協商。

2024年3月18日晚間,江男以協調感情糾紛為由,約A男到三重某咖啡店碰面,隨後再前往某民宅與簡男會談。未料抵達後,現場陸續出現多人,氣氛急轉直下。

法院認定,A男進入屋內後遭多人限制行動,有人控制其雙手、有人出手毆打,並要求其為婚外情事件負責。過程中,A男被迫簽署自白書、和解書及高額本票,甚至拍攝道歉影片。

雖然江男全程未被認定有直接動手毆打行為,但法院認為,他負責邀約A男赴約、陪同前往現場,且曾對A男表示「如果沒有我在場,你早就被拖去山上或坐桶子出去了」等語句,足以形成心理威嚇效果。

法官綜合證人證述、通聯紀錄及相關證據後認定,江男從聯繫被害人、帶往現場、參與協商到後續催討款項等過程,均屬整體犯行的重要環節,已非單純勸架或旁觀者角色,因此依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論處。

值得注意的是,A男在案發後一度認為江男是在保護自己,甚至曾傳訊向江男表達歉意,希望不要將事情外傳。然而法院認為,這反而凸顯江男在事件中扮演「白臉」角色,使被害人誤以為其是在協助自己,而非共同施壓的一方。最終,一審於去年8月判處江男有期徒刑1年4個月;今年5月二審改判1年3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江男始終喊冤。他日前出面說明,自己只是居中協調的角色,當初不知道簡男後續會如何處理此事,更未曾與其他人討論以暴力或脅迫方式對付A男。

江男強調,衝突發生時自己不但沒有參與毆打,還多次出面勸阻。他指出,A男在偵查階段也曾證稱自己未動手、更未指使他人施暴,甚至自己還提醒現場眾人「不要打頭跟臉」,希望避免造成更嚴重傷害。然而,法院卻將這句話解讀為參與犯行的證據之一,讓他難以接受。

此外,江男表示,案發後A男返家還曾主動傳訊向他道歉,內容提到「不好意思讓你們丟臉,拜託不要跟別人說」,甚至在偵訊時坦承一直認為江男是在幫助自己。「如果我真的有恐嚇、拘禁他的意思,他怎麼可能事後還向我道歉?」江男質疑說。

他強調,自己既非婚外情事件當事人,也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根本沒有犯罪動機,唯一的想法只是協助雙方化解糾紛,卻因此捲入官司。

「如果能重來一次,我絕對不會再多管閒事。」江男感嘆,自己一片好心卻換來兩年多的司法折磨,希望法院能重新審酌案件證據,認定其並無共同犯罪的故意與行為,還給自己應有的清白。

對此,紳策法律事務所律師劉振珷指出,本案被告雖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原諒,法院也因此調整量刑至可宣告緩刑的區間,但是否給予緩刑,仍須綜合考量前科紀錄、認罪態度、犯罪情節及法定刑度等因素。

劉振珷認為,從修復式司法角度來看,現行緩刑制度未來或許應提供法院更大彈性,讓再犯風險較低、積極與被害人修復關係的個案,能有更多替代處遇空間,避免刑罰僅剩下隔離與懲罰功能,而失去矯治與修復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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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6.19 12: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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