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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車手收2KG黃金上繳 母連帶賠償5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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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車手收2KG黃金上繳 母連帶賠償520萬
陳姓少年遭詐團吸收擔任車手,其母為法定代理人,遭連帶遭求償520萬元。(圖/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陳姓少年遭詐團吸收擔任車手,其母為法定代理人,遭連帶遭求償520萬元。(圖/資料照)
陳姓少年遭詐團吸收擔任車手,其母為法定代理人,遭連帶遭求償520萬元。(圖/資料照)

一名年僅17歲的陳姓少年,被詐團吸收擔任車手,2024年在左營高鐵站收取被害人2公斤黃金及現金10餘萬元,上繳給詐團幹部,事後因他案在彰化落網。陳姓少年與法定代理人陳母遭被害人依當時黃金現值連帶求償520萬元,陳母主張兒子獲得的報酬只有5萬元,應該向詐欺集團成員求償。橋頭地院認定陳姓少年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陳母為法定代理人,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判決母子應賠償52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陳姓少年從2024年5月起,被詐欺集團成員招募,加入詐團擔任面交車手,2024年7月8日晚間前往左營高鐵站2號出口,向一名蔡姓女子收取2公斤黃金及現金10萬餘元共計520萬,陳姓少年得手後再轉交給詐團成員,由於陳姓少年犯案時尚未成年,周女為其法定代理人,應依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蔡姓女子事後驚覺自己遭「假投資」手法,騙走520萬元,立即報警。警方循線找到陳姓少年,陳姓少年因他案遭裁定感化教育,他坦承犯行,辯稱蔡女被騙的金額並非全部歸他,拿到的報酬也沒那麼多,要賠也賠不出來。周女也辯稱,兒子獲得報酬可能只有5萬元,蔡女應該向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求償。

橋頭地院審理,認定陳姓少年為詐團共同侵權行為人,不因是否有實際收受原告遭詐騙的錢財而異,且當時為「有識別能力之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陳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判她應連帶賠520萬元。

據了解,陳姓少年於2024年10月,另涉新北市詐團,擔任車手收取被害人1150萬元「投資」款項,獲11萬5千元(1%)報酬,遭新北地方法院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徒刑3年8月,被害人也可能對陳提出民事損害求償,母子恐將再次面對鉅額求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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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6.29 12: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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