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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辦離婚沒用?男突反悔不離提告竟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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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戶政辦離婚沒用?男突反悔不離提告竟勝訴
在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完成竟然無效,男方反悔到法院提告竟勝訴。(示意圖/Gemini AI生成)

記者陳佳鈴/南投報導

在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完成竟然無效,男方反悔到法院提告竟勝訴。(示意圖/Gemini AI生成)
在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完成竟然無效,男方反悔到法院提告竟勝訴。(示意圖/Gemini AI生成)

南投一對結婚8年、育有一雙子女的夫妻,協議離婚後男方旋即後悔,向妻子提出復合遭到拒絕,男方轉而訴諸法律,主張2名離婚證人從未詢問過妻子意願,不符合法定離婚要件,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仍然存在。這樁在戶政已經辦妥的離婚到了法院竟逆轉!法官審理後判決離婚無效,婚姻關係繼續存在。

判決書指出,兩人去年9月帶著已有2名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然而登記完成後,男方態度急轉直下,主動向妻子提出復合,遭拒後決定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主張2名友人是受他拜託才在協議書上簽名,實際上對離婚詳情一無所知,也從未詢問過他的妻子。

協議溝通將近9個月 辦完登記男方突然反悔

女方則強調,雙方就離婚事宜來回溝通將近9個月,共同做成決定後,由她負責準備離婚協議書,男方確認內容後親自簽名,2名證人也是看過協議書才簽名,應充分了解雙方的離婚真意。

法官:證人須親見親聞雙方真意 未問妻子就不符要件

南投地院法官指出,民法第1050條雖未要求離婚證人必須在場親簽,但證人須親見或親聞當事雙方均確有離婚真意,缺一不可。本案2名證人具結表示不知離婚詳情,且從未詢問過妻子一方,僅憑男方片面說法即簽名,已不符合法定離婚證人要件,依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判決兩人婚姻關係繼續有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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