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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惡法/官員揭習近平「極端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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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惡法/官員揭習近平「極端控制」手段
中國第十四屆全國人大會議通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將於7月1日上路,當中將法律責任延伸到「境外組織和個人」,引發高度關注(圖/翻攝自新華社)

記者黎冠志/台北報導

 

中國第十四屆全國人大會議通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將於7月1日上路,當中將法律責任延伸到「境外組織和個人」,引發高度關注(圖/翻攝自新華社)
中國第十四屆全國人大會議通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將於7月1日上路,當中將法律責任延伸到「境外組織和個人」,引發高度關注(圖/翻攝自新華社)

 

中國將在7月1日起生效《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其誇張內容引發全球撻伐,更被定義為全球首部「跨國鎮壓」惡法,我國安官員分析該項惡法三大危險條款,表示這是一部「反人類法律」!

國安官員諷刺提到,一部法律的形成必須由人民代表也就是立法者制定,且必須合乎憲政上的基本原則,像是不能侵犯國民的個人自由、確保公民權利的精神等等,「但這些當然都不可能發生在中國!」若先提結論的話,此法將是全球首部將「跨國鎮壓」法制化的惡法,更何況該部所謂「法律」至少違反了12項中國本身已經批准或原本就已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人權公約及規範!

所謂中共制定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共分7個章節65項條文,早在去年9月8日草案階段,「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就對中國提出嚴厲批評。該組織強調,中國政府企圖藉由該法全面動員政府與民間力量,強制將民眾的意識形態與政治忠誠與中共綁在一起,根本是不惜犧牲基本人權的極端控制手段。

官員指出,過去兩個月來,從4月16日聯合國8位高級專員發表聲明,並聯合致函給中國政府,要求其廢止該惡法。並提出該惡法違反了至少12項國際人權公約及規範,包括《兒童權利公約》 (CRC)、《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ICESCR)、《消除種族歧視公約》(CERD)、《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ICCPR)、《聯合國憲章》及主權平等習慣法、《人權捍衛者宣言》(1998) 等。

隨後,歐洲議會也在4月底通過決議,要求中國必須廢止或重新修訂,「當然中國是不會理你的。」另外,德國聯邦政府亦在6月29日發表嚴正關切該法的訊息,德國外交部一名發言人表示,這部新的法律還包含允許對「中國境外的個人和組織」進行法律追究的條款。「在我們看來,這些條款的解釋空間很大,因此構成了跨國鎮壓的風險。」

 

中共惡法7月1日上路,我國安官員示警其中的三大危險條款。(圖/Gemini製圖)
中共惡法7月1日上路,我國安官員示警其中的三大危險條款。(圖/Gemini製圖)

 

國安官員表示,該惡法提到一項專有名詞,是中國制定這一部「法律」,目的是築牢中國民族共同體意識,並將其視為重要里程碑。然而該惡法會威脅到的人「包括中國人自己,港澳台跟海外華人,甚至包含台灣人在內。」官員分析該部惡法的三大危險條款指出,其中第63條「跨國鎮壓條款」,基本上中國對於所有境外組織、個人,只要被認定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行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沒有國籍、地域限制,也就是「任何國家任何人都會是對象,這是第一個危險條款。」

官員也提到,第二項危險條款是第62條,將組織、策劃、實施暴力恐怖、民族分裂或宗教極端活動,且煽動或資助前述行為等,都施以刑事重罪。但什麼叫煽動跟資助又是由中國認定,「簡單說,暴力恐怖這種沒有話說,在國際上都是共同認定的有罪行爲,但什麼是民族分裂?什麼是宗教極端行為?都是由中國做相關定義。」而將煽動跟資助者都入罪,其運用的任意性非常高,「他認為有罪就是有罪,沒有什麼好講的。」

國安官員表示,第三個危險條款是第20條,中國的家庭教育義務:要熱愛共產黨。簡言之就是課以家庭教育義務,該法規定每一個家庭裡的父母,都要教育未成年人,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不得灌輸不利於民族團結進步的觀念。「也就是把意識形態延伸到家庭裡面,坦白說,這是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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