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縣一對相鄰農地的農民因長期不滿彼此噴灑農藥的方式,雙方積怨已久,2024年2月間終於爆發嚴重肢體衝突,過程中何姓婦人遭到鄰居蔡姓男子徒手毆打,甚至被強行拖下機車狠踹,導致何婦當場出現輕微腦震盪、腰椎第四節壓迫性骨折及全身多處擦挫傷,刑事部分,蔡男先前已被依傷害罪判處拘役40天確定;民事部分,屏東地院審理後,判決蔡男應賠償醫藥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共計28萬8012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何姓婦人與蔡姓男子因農藥噴灑問題長期不睦,2024年2月21日上午,雙方在蔡男住處外再度發生口角,未料蔡男竟動手施暴,當場將何婦拉下機車並出腳踹踢,造成何婦頭部外傷、輕微腦震盪、腰椎第四節壓迫性骨折,以及臉部、胸部、下背等多處挫擦傷。何婦因傷勢嚴重住院治療及休養,隨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蔡男索賠醫療費、看護費、僱工協助農作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計50萬9455元。
對此,蔡男在法庭上辯稱,當天是何婦先動手打人,他為了自衛才會揮手反擊,僅造成對方眼皮附近受傷,其餘傷勢皆與他無關;蔡男更質疑,何婦的腰椎骨折屬於舊傷,且何婦本就有聘請工人協助農作的習慣,認為相關費用不應由他負擔。
不過,法官審理時審酌蔡男母親及蔡男本人在刑案警詢時的供詞,確認雙方當天確實因農藥問題爆發肢體衝突,此外,根據醫院函覆及健保就醫紀錄顯示,何婦在案發前並無腰椎相關疾病的就醫紀錄,且該腰椎骨折經診斷確為外力造成,與蔡男的傷害行為具有明確的因果關係,因此不採信蔡男的辯詞。
法官在衡量雙方身分、經濟地位及傷勢情況後,認定何婦可請求醫療費1萬8855元、看護費5萬4600元、勞動能力損失6萬4557元,以及精神慰撫金15萬元,合計判賠28萬8012元。至於何婦另要求索賠的僱工費用及部分精神慰撫金,則因舉證不足或金額過高,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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