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程正邦報導

網路交友互傳私密照片惹官司!高雄一名吳姓男子透過微信結識剛國中畢業的未成年少女,雙方交換裸照與自慰影片,遭女方家屬告上法院。高雄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吳姓男子辯稱不知對方未成年的說詞並未違背經驗法則,且起訴方缺乏關鍵的補強證據,最終判決吳姓男子無罪。
文字挑逗互傳性影像家屬察覺異狀提告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與少女於2025年5月間透過通訊軟體相識。同年6月起,吳姓男子陸續傳送「我想看看你」「我要看」「我要屁股翹高對著我」等語音與文字訊息,並附上自身的私密照片,進而引導少女自行拍下裸露胸部及自慰過程的影片回傳。雙方直到6月18日才開始邀約實體見面,隨後少女家屬察覺異狀,指控吳姓男子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於是否知悉對方未成年各執一詞。少女宣稱曾口頭告知吳姓男子自己年僅17歲,但吳姓男子當時回應認為少女的大頭貼看起來像20幾歲。吳姓男子則堅稱,雙方結識僅約1個月,少女過去傳送的裸露照片均刻意避開臉部,也從未提供過任何日常生活照,自己自始至終皆認定對方是成年女性。

頭貼完妝難辨年齡缺乏補強證據判無罪
橋頭地院判決書指出,合議庭法官在檢視少女的微信帳戶大頭貼後發現,該照片僅拍攝臉部,且臉部呈現明顯的完妝狀態。
法官認為,對於素不相識的陌生人而言,確實很難單憑妝容、衣著與臉部特徵等外在條件,精準判定一個人的具體年齡。因此,吳姓男子主張無法由少女傳送的照片與影片辨識其未滿18歲的抗辯理由,尚與經驗法則相符。此外,由於全案僅有少女的單一指述,依法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在缺乏其他具體補強證據實其說的情況下,裁定吳姓男子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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