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朱姓男子日前落入假投資股票詐騙陷阱中,痛失10條、總重達5公斤的黃金條塊,當時市價高達1300萬餘元,檢警隨後雖成功追回其中9條黃金,但仍有1條下落不明。負責取貨的高姓男車手在庭上抗辯,企圖以「依當年案發時的低金價賠償」來規避價差,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損害賠償應填補實質損害,直接打臉車手辯詞,判決他必須依起訴時的黃金通膨現值,賠償220萬餘元。
判決指出,高姓車手於2024年間加入自稱「孫悟空2.0」的詐騙集團,該集團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巨額暴利。被害人朱姓男子誤信謊言,竟將大筆積蓄換成10條各重500公克的黃金金條,2024年9月4日下午,高姓車手穿戴偽造的證券公司工作證,手持偽造的理財存款憑條前往朱男住處,假冒理財專員,順利將這10條總價值千萬的黃金帶走,隨即依指示交給上游成員。
後來經檢警循線破獲該詐騙集團,並成功追回、發還其中9條黃金,但仍有1條黃金早已被集團洗錢隱匿、不知去向,朱男不甘平白損失,隨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針對消失的那1條黃金進行求償。
在刑事部分,高姓車手已被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然而在民事審理時,高男雖坦承當車手,卻對賠償金額不符,主張朱男已經領回9條黃金,只損失1條,就應該以2024年案發時的黃金價值來計算,主張只願意賠償當時的黃金價格130萬元。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定,損害賠償的法律目的在於填補被害者實質所受的損害,應回復的是財產的「應有狀態」,既然黃金在市場上具有公開市價,當被害人請求賠償時,價格就應定在起訴時的市價。
法官核對朱男於2025年12月15日提起訴訟時,台灣銀行當日的黃金牌價每500公克已一路飆漲為220萬4204元,相較於案發時,短短一年多價差高達近90萬元。法官不採信車手說詞,最終判決高姓車手必須依起訴時的牌價全額賠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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