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27歲陳姓役男4年前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入伍服役因實施3000公尺跑步訓練,卻在營區門前倒地OHCA,送醫搶救裝葉克膜搶救,雖撿回一命,但四肢癱瘓,生活完全無法自理需專人照顧,淪極重度身心障礙。父母向軍方共求償2694萬9877元;卻因錯過請求權時效,被法院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27歲陳姓役男2022年10月20日徵集入營,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在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步兵營步二連服役,未料,服役期間,該連指揮實施3000公尺徒手跑步訓練,在營區大門前倒地。
陳男父母主張,兒子送醫所搭乘的營區救護車未配置醫護人員,致未能及時實施心肺復甦術(CPR)或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導致到院前心跳已停止,需裝設葉克膜救治。
但國軍花蓮總醫院雖有葉克膜設備卻無葉克膜團隊,經該院洽門諾醫院葉克膜團隊跨院支援,隨後以救護車連同葉克膜設備轉到慈濟醫院外科加護病房急救,救治3個月後,雖撿回一命,但呈臥床狀態,意識障礙且四肢癱瘓,生活完全無法自理需專人照顧,並需使用鼻胃管灌食,經判定為極重度身心障礙。
面對兒子的遭遇,父母提起國家賠償,向陸軍司令部求償2494萬9877元,及父母各100萬,共2694萬9877元。
對此,軍方抗辯,役男家屬直到2025年9月11日才提起訴訟,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請求權時效;此外,基本體能訓練前,已善盡掌握役男身體狀況,並依規定施訓,實無故意或過失,訴請駁回。
法官調查,發現此案發生於2022年12月13日,並開始起算時效,雖家屬曾在2024年12月4日以書面向陸軍提出國賠請求,依法確實能產生「時效中斷」的效果;但依民法第130條規定,請求後若未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時效將視為不中斷。
然而,家屬直到2025年9月11日才正式向法院遞狀起訴,距離先前書面請求,已超過6個月,因此2年的請求權時效視為未中斷且已消滅。
儘管家屬主張應從「收到軍方拒絕賠償理由書」的時間點開始起算,但法官援引最高法院見解,因此未採納家屬說法,認定家屬的侵權損害賠償與國家賠償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判定陸軍拒絕賠償有理,駁回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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