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投39歲男子大壯(化名)離婚且無子女,因罹患肝病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自稱失去工作能力,向法院訴請要求年邁父母每月支付共1萬元的扶養費;但父母出庭痛訴,兒子長年酗酒、惹是生非,從未盡過孝道。法院綜合相關證據,認定他未達無謀生能力門檻,駁回告訴,但他又提起抗告,依舊遭法院駁回。
裁定指出,39歲男子大壯(化名)離婚且無子女,主張自己因罹患酒精性肝硬化併肝性腦病變,需長期追蹤治療,於治療期間無法工作,住院費用已需支出3萬多元,收入顯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所需,並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
因此,向父母聲請每月各給付5000元、共計1萬元的扶養費,直到他恢復謀生能力為止。
對此,父母堅決反對,更上法庭痛斥兒子,每天飲酒,身體狀況不佳是咎由自取;還無奈控訴,兒子不僅從未盡過孝道,常年在外惹事生非讓兩老疲於奔命,為他善後;過去甚至因為金錢糾紛,砸碎玻璃並作勢毆打父親,帶給家人極大的身心創傷,因此,聲請駁回。
經查,大壯雖領有身障證明與相關醫院診斷書,2023年仍有4238元的薪資所得,2024年也有利息收入,且勞保最近投保薪資達2萬8590元,且仍具備正常溝通對話能力,行動自如,正值青壯年,並不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
因此,民事庭審理後,今年3月24日駁回大壯告訴,然而他不服再提起抗告,但法院認為,主張無理由,於6月29日予以駁回,且須負擔1500元程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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