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門在外隨手拿別人的雨傘,小心付出慘痛代價!南投縣一名王姓婦人前往賣場購物時,看見門口傘架上有一把市價僅 170 元的雨傘,她說很像自己先前遺失的傘,便順手帶回家。隨後雨傘主人憤而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將王婦揪出送辦。雖然王婦在法庭上極力辯稱「拿傘前有進店告知店員,如果拿錯會歸還」,但南投地院法官審理後無情突破其話術盲點,認定「等被通知才還」純屬事後處置,拿傘當下早已構成竊盜主觀犯意,最終鐵腕依竊盜罪重判罰金 5,000 元,罰款金額足足是傘價的近 30 倍!
判決書指出,這起「天價雨傘案」發生在去年 4 月間。王婦前往縣內某家賣場購物,踏出店門口時,目光鎖定傘架上的一把愛心雨傘。監視器畫面錄下,王婦當場將傘撐開,仔細檢查了傘骨、傘面後,便若無其事地將傘帶回家。真正的主人出店後發現愛傘不翼而飛,氣得直接報警處理,警方隨即以文追人傳喚王婦到案。王婦出庭時委屈辯稱: 「我真的沒有偷竊的意思!因為那把傘跟我之前在這裡弄丟的傘長得一模一樣。但我當時也擔心同款的傘太多會拿錯,所以我有特地走進店裡跟店員打招呼,說如果有人抱怨拿錯傘,隨時通知我,我一定會拿回來歸還!」
影像被覆蓋沒證據! 判決鐵律:不能等被抓到才說要還
南投地院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確實看到王婦檢視傘的過程,但她口中宣稱「曾進店告知店員」的關鍵對話影像,卻早已被後續的監控畫面覆蓋,導致口說無憑。更重要的是,法官在判決書中犀利指出,王婦在動手拿走雨傘的當下,「自己根本就無法確定那是不是她遺失的傘」。
法官強調,王婦辯稱店方通知她就會歸還,這代表「通知」成了她願意返還的前提,如果店方或失主沒有發現、沒有通知,這把傘就會永遠被她佔為己有。因此,這種「等通知才還」的說法,在法律上最多只能算拿傘後的「事後處置」,完全無法解套或影響她拿傘當下的「主觀竊盜犯意」,竊盜罪名確鑿。
南投地院審酌該把雨傘目前已順利歸還給失主,且考量到王婦家境清寒、生活不易,最終判處罰金 5,000 元,可易科罰金或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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