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一對姊弟自幼遭父親家暴,長大成年後,各自成家,去年收到生父死訊,收到訃文時認為「與他們無關」因此,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因此,生前遺留的債務,須由姊弟繼承,兩人因拖延超過3個月法定提出聲請,遭法院駁回,不過,法官在裁定書提及,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舉,形同這對姊弟設下法定的停損,無須過度擔憂背負上一代的債務。
裁定指出,這對姊弟的生父大壯(化名)於2025年10月10日離世,父親過世當天,由姑姑透過通訊軟體通知向死者兒子死訊,當時姊姊在國外,直到月底才收到爸爸訃文。
然而,父親生前遺留龐大債務,這對姊弟,直到今年3月12日才具狀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已經逾民法規定「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的法定期限。
此案審理期間,死者的女兒在法庭上痛揭,姊弟悲慘童年,父母自幼離婚,由媽媽帶姊弟倆生活,但生父卻常跑到租屋處施暴,沒上學就照三餐打他們,甚至被打到皮開肉綻,祖母想救也救不了。
這對姊弟直到姑姑將她們救走,才脫離家暴父親的魔掌,也各自成家,直到在信箱看到生父的訃文時,直覺反應就是「跟她沒有關係」,隨手丟在一邊便不再理會,未料,因此錯過拋棄繼承時效。
依據法規,這對姊弟2025年10月分別在10日及31日知悉自己成為繼承人,最遲應分別在今年1月31日及1月10日前提出聲請,遞狀時已是今年3月12日,不符法定程序,依法只能裁定駁回。
不過,法官在裁定書提及,依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舉,形同這對姊弟設下法定的停損,無須過度擔憂背負上一代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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