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市一名在早餐店工作的鄭姓男子,過去經常遭一名陳姓男子騷擾、做出抓下體等猥褻動作,雙方因而對簿公堂。怎料,去(2025)年3月15日下午,陳男再度於公園脫下褲子裸露下體,甚至手持生殖器上下晃動,過程全被鄭男拍下。不過,陳男辯稱當時只是「尿急在小便」,但法官勘驗畫面發現他全程無解尿且看著鄭男,一審依公然猥褻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4月,陳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定原判決無誤,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和鄭男過去因訴訟而曾經發生糾紛,怎料,於去(2025)年3月15日15時43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一處公園,陳男明知鄭男正在錄影取證,竟當場脫下外褲、內褲,並手持生殖器做出上下晃動的動作,過程約9秒鐘的時間。而陳男坦承有露出生殖器,矢口否認有猥褻犯行,辯稱自己當時只是在尿尿,「因為尿急沒去廁所上,他(鄭男)偷拍我上廁所。」等語。
而鄭男於審理中表示,自己在公園對面的早餐店工作,陳男每天都會騎腳踏車到他工作地點附近閒晃,「在我面前抓一下下體再騎走。」不僅如此,更控訴陳男經常做出性暗示行為,「在我下午3點下班時,他(陳男)就會準時站在公園那個位置露下體給我看,已經發生好多次。」鄭男也曾因此事將陳男告上法院,相當了解其行為模式,於案發當天才會拿手機錄影蒐證,「他(陳男)是對著我做動作,我覺得非常噁心,而且對我的生活造成影響。」
法院勘驗案發當天監視器,發現陳男並將外褲、內褲脫下後,並未有解尿情形,隨後又再把褲子穿上,且過程中有前傾看向鄭男的動作。雖陳男辯稱尿急,但其面向馬路全程無遮躲,與一般人尿急時會先前往公廁或向附近店家商借廁所之常情不符,最終依公然猥褻罪處陳男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陳男不滿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原判決已就所依憑之上開各項客觀事證,認定其有為公然猥褻犯行,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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