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雲林53歲的陳姓女子因開理髮店進而認識83歲患有多重疾病的老翁阿國(化名),陳女竟設局跟男方「假結婚」找友人作證、隨便上餐廳吃飯,就完成儀式,又獨自辦理結婚登記,婚後又不到2個月,就以「夫妻贈與」名義將老翁房產過給自己。事後家屬察覺提告,法院判陳女9個月有期徒刑,未料,她竟展開瘋狂聲請再審,案件纏訟18年,近日再遭台南高分院駁回抗告。
判決指出,陳女2004年4月間,在雲林開設理髮店進而認識83歲患有糖尿病、心臟病與巴金森氏症等多重疾病的老翁阿國(化名);男方頻繁進出醫院,女方跟對方認識一個月後,就迅速搬入對方住處同居。
陳女當時先備妥結婚證書,還要老翁在思慮不清的情況下填寫資料,並找來主婚人、證婚人蓋章,4人再到餐廳用餐,佯裝完成結婚公開儀式,之後女方再單獨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換發身分證完成整起「假結婚」。
結婚不到2個月內,陳女便利用「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免稅」的規定,瞞著老翁親生兒子,將男方名下的土地與房屋全數移轉至自己名下;事後家屬察覺,憤而提告。
陳女否認犯行辯稱,雙方真心相愛,阿國才同意結婚,並不是假結婚,且結婚又無附條件,有無結婚,房子也沒有道理還給他。
此案,調查期間,參加那場餐敘的當事人,不僅未穿著婚紗、未播放結婚進行曲,同桌友人甚至不知在辦婚宴,完全不符結婚「公開儀式」與「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法定要件,綜合相關證據,未採信陳女辯詞。
法官認為,陳女用年邁多病的阿國辦理假結婚,藉此剝奪男方留給兒子的遺產,一審於2008年,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考量犯罪時間符合減刑條件,判9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出爐後,陳女不僅提起上訴,二審被駁回之後,又不斷聲請再審,案件纏訟18年,法官認為,她對法院不得抗告案件裁定提起抗告,不合法律程序,且不可補正,於今年7月16日,遭台南高分院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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