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不少投資人將目光轉向未上市櫃股票,期望能在企業掛牌前先卡位大賺一筆。然而,許多人在獲利入袋後,卻忽略了隱藏的稅務陷阱。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的獲利,必須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課稅,一旦心存僥倖漏報,被稽徵機關查獲的下場往往是連補帶罰,得不償失。
這並非危言聳聽,實務上已有慘痛案例發生。以近期查獲的案件為例,一名甲姓大戶在民國108年以每股10元的價格,大手筆買進200萬股未上市櫃的A公司股票,隨後在民國113年以每股20元翻倍出售,成交總價高達4,000萬元。在扣除原始取得成本2,000萬元與出售時繳納的12萬元證券交易稅後,這筆未上市股票交易實質讓他暴賺了1,988萬元。
然而,這名大戶在辦理民國113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卻完全沒有依規定填寫申報基本所得額。稅局人員順藤摸瓜查核後,將這筆1,988萬元的證券交易所得,加上他當年度的其他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總計為2,100萬元。
在扣除750萬元的法定免稅額度後,針對剩餘的1,350萬元直接課徵20%的稅率。最終,這名大戶不僅被核定需補繳高達270萬元的基本稅額,還因為漏報行為面臨鉅額罰鍰,這無疑是對投資獲利的一記重擊。
面對高達20%的稅率,投資人難道只能乖乖上繳獲利?其實稅法中也留有鼓勵新創的合法節稅空間。為了扶植國內創新產業,只要該發行或私募股票的公司,是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投資人進行交易時,該公司設立尚未滿5年,那麼這筆買賣股票的所得,就可以完全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這項規定不僅給了市場資金活水,也成為精明投資人合法避稅的絕佳護身符。
值得注意的是,民國114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經於今(115)年6月1日正式截止。針對許多可能因為不熟悉稅法,或是心存僥倖而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的民眾,稅務專家強烈建議務必把握最後的自首機會。
只要在稅局發動調查前,帶著買賣契約書、收付款紀錄等鐵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就能免除嚴厲的受罰處分。投資人在股海追求高報酬的同時,切莫讓稅務疏忽成為荷包大失血的致命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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