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黃姓檢察官因值班時,直接把職章交給書記官,「幫忙」用印核准44件法警聲請的搜索票、拘票,加上擔任公訴組檢察官時,3個月內有2次遲到蒞庭、1次完全找不到人,只好臨時換檢察官。經檢察官評鑑委員調查,認為黃男「廢弛職務」,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有懲戒之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另,黃男偵辦性侵案時,開庭訊問竟未隔離被害人和被告,還指責被害人沒有被性侵應有的難過反應。

苗栗地檢署指出,黃姓檢察官於2019年10月起至2023年12月值班期間,將職章交給林姓書記官保管,由書記官以電話或LINE報告法警聲請事項後,在沒閱卷、沒核實法警聲請所憑證據的真實及完備程度,授意書記官代為用印核准共40件;2023年12月11日又以相同手法,授意另一名吳姓書記官到他辦公室取用職章,用印4件處理聲請。
此外,黃男在2025年擔任公訴組檢察官期間,在9月26日、10月2日、11月4日遲到法庭實施公訴蒞庭,其中9月26日開庭時,黃男完全失聯,緊急指派其他檢察官前往蒞庭,10月、11月兩次則是打電話給黃男後才到場,姍姍來遲,苗檢認為黃男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他進行個案評鑑。
更離譜的是,黃男不僅蒞庭遲到、未出現,偵辦妨害性自主案件時,2023年10月26日開庭訊問未滿14歲的被害人,竟未採取隔離程序,讓少女與被告留在同個偵查庭,還一再以不當言詞及態度,指責被害人為何沒有報警,甚至在庭訊過程中反覆質疑,被害人沒有被性侵時的難過反應,使得年幼的被害人心理受到極大打擊,不符合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防治法案件的注意事項。
針對以上指控,黃男表示自己因家產與其他親屬有爭執,又因小孩教養、家庭瑣事與妻子爭吵,雙方考慮離婚,導致身心受影響,嚴重失眠,直到2024年走出家庭變故帶來的打擊,身心狀況逐漸恢復,也沒有再犯。
黃男解釋為何把職章交給書記官,是因為這類案件先前已和法警討論過,在對案情有掌握的狀況下,才會請書記官幫忙蓋章。他相信苗栗民風純樸,警調司法單位很少有風紀問題,因此內勤值班時,才交代書記官如果他因失眠遲到,或有較複雜的案件,需要電話向他報告案情,若是一般單純案件,則由書記官代為蓋章就好。
黃男表示,他從2024年8月底開始休進修假,為了兼顧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會議決議事項和撰寫論文,深夜在地檢署辦公室使用電腦,導致作息顛倒。2025年8月28日進修假剛結束正調整作息,9月26日、11月4日因不熟悉手機操作,將鬧鐘關成靜音,鬧鐘沒響睡過頭,才沒有遵期到庭。10月2日則是因為沒把庭期表看清楚,才會遲到。
評鑑會調查認為,這44件聲請搜索票、拘票之內勤案件,確實有書記官代為蓋章的情事存在,而黃男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法院執行職務,卻便宜行事,委託書記官代為用印,行使職權難認遵守法定程序。加上根據診斷證明,黃男從2020年8月起,失眠就有改善,但蒞庭2次遲到,與身心健康不佳的時間點不同,認黃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法官法的情形,且情節重大,報由法務部交付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此外,黃男在訊問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時,數度使用「強X」等字句,甚至有指責被害人、阻止社工協助被害人回答的情形,雖訊問態度尚屬平和,訊問問題仍圍繞被告是否確實違反被害人意願,尚未逾越檢察官偵查犯罪、調查證據的權責核心。不過,黃忽略被害人為未滿14歲,心智本與成年人有所差異,且開庭態度及言詞有不當之處,仍有改善餘地,這部份則移請職務監督權人臺灣苗栗地檢署檢察長依法官法為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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