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吳姓計程車司機,日前到信義區某夜店載3名乘客,當時雖談妥100元車資前往三峽,但途中被要求繞道三重、土城引發口角,司機拒絕後要求乘客下車並支付295元車資,卻被控強索車資,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不過法官認為,吳男無刁難或事後訛詐,超出慣例情形,因此裁定不罰,可抗告。
裁定書指出,吳姓計程車司機,今年4月6日凌晨4時30分在台北市信義區某夜店載3名乘客,當時談妥車資為100元,但事後乘客指控司機強索增加為295元,鬧到派出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
乘客指控,原本要前往三峽,後因要求繞道三重、土城,但司機不願配合,因此,被要求下車,並支付車資100元;認為不合理才到派出所報警,最後在員警調解下,支付200元作結。
法官認為,當時並無「約定報酬」後再行增加的情形,且沒證據顯示,司機後續要求295元有逾越市場行情的情事,無從認為有中途刁難或事後訛詐,超出慣例情形,未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不罰,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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