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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警包庇酒店案 4警二審逆轉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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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警包庇酒店案 4警二審逆轉獲判無罪
北市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前員警李功華等4人,被控包庇轄區內色情酒店,二審逆轉或改判無罪。(示意圖/資料畫面)

 

北市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前員警李功華等4人,被控包庇轄區內色情酒店,二審逆轉或改判無罪。(示意圖/資料畫面)
▲北市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前員警李功華等4人,被控包庇轄區內色情酒店,二審逆轉或改判無罪。(示意圖/資料畫面)

台北市中山分局員警被控包庇酒店案,經檢調發動多次搜索傳喚,起訴超過30人。時任中山一派出所員警李功華、時任偵查隊隊員的許峻銘、陳錦男等8名員警被依貪污罪起訴,一審分別判處7年6月至9年6月不等刑期。二審高等法院28日宣判,改判李功華、陳錦男、許峻銘及涂維廉無罪,吳翊銘、陳彥安、張寧分別被改判7年4月至9年有期徒刑,部分無罪。全案可上訴。

根據起訴,業者曾小琪、曾筠心姊妹在台北市中山區開設「Fair Lady」酒店,媒介店內公關小姐與男客進行性交易。姐妹倆同時也是中山區酒店「紀梵希」、「嘉儷寶」、「媚儷」的負責人。為求營業順利,免遭員警頻繁臨檢,或遭遇事故時獲得警方妥速處理,自2014年5月起至2018年4月止,由店內負責公關業務的呂振世、邱信瑋,按月對酒店所屬轄區中山一派出所員警吳翊銘、陳俊安、陳彥安、張寧行賄。

另同樣位在中山區的「水鄉」、「888」卡拉OK業者鄭雅文、李政忠,為求營運順利,自2016年9月起至2017年1月間,逢年過節對轄區所屬員警陳俊安行賄。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李功華、張寧等人各被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偽造文書等罪,判處7年6月至9年6月不等刑期。吳翊銘無罪,曾小琪、曾筠心姊妹獲判緩刑。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改判李功華、許峻銘、陳錦男、涂維廉無罪,吳翊銘無罪部分撤銷,其餘上訴駁回。法官認為,陳俊安、張寧等人於收受賄賂時,並非因刑事案件而協助、受指揮或受命令進行「偵查犯罪」,平時在執行一般日常勤務時,尚不能認定屬於有調查職務之人員,無從依貪污治罪條例加重其刑,原審對於陳俊安、陳彥安、張寧等人加重其刑,容有違誤。

而呂振世行賄的對象並不包含陳錦男、許峻銘,原審認僅有2人,實有違誤。曾小琪、曾筠心等人共同行賄的對象不包含偵查隊員,即也不包含陳、許2人。

另雖然沒有查扣到吳俊銘擔任管區時的行賄帳冊,但依同案被告呂振世、曾小琪的證述,足堪認定吳翊銘有罪。陳俊安、陳彥安雖有涉及行賄,但其收賄時間、金額認定有違誤。原審認定陳俊安有收受賄賂,但除單一指述外,別無其他客觀證據足以補強,應諭知無罪。

至於李功華、涂維廉、陳錦男、許峻銘等7人上訴部分,7人皆否認犯行,原判決此部分論罪科行為不當,為有理由,撤銷改判無罪。

曾小琪等業者部分,尚無證據證明有圖利媒介性交罪、收賄罪,不另為無罪諭知。也尚無法證明曾筠心、等人有成立圖利媒介性交罪,及同案被告劉秀惠、張炬豪有成立交付賄賂罪,原審為無罪諭知,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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