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蘇姓男子,2021年2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台南市一名鄭姓女子,隨後兩人在鄭女家中發生一夜情,事後蘇男暈船喜歡上鄭女,於是展開熱烈追求,只是遭到拒絕,沒想到蘇男秒變恐怖情人,不僅在網路散播鄭女個資,更威脅鄭女手上握有偷拍的6張背面全身裸照,事後鄭女提告,蘇男被依多罪判刑(全得易科罰金),但他仍繼續散播鄭女個資,因此台南地院法官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蘇男1年徒刑,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蘇男2021年2月在交友軟體結識鄭女,兩人於2021年10月30日上午7時許,在鄭女家中發生性行為,而同日8時多,蘇男趁鄭女裸身趴睡在床上時,拿手機偷拍鄭女背面全身裸照6張。
而蘇男後續對鄭女展開追求,遭鄭女以「僅是一夜情關係」拒絕,蘇男基於報復心態,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15日間,持續在臉書「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張貼鄭女照片、身分證、手機、LINE帳號、車牌號碼、使用汽車、機車照片、住處地址及住處外觀照片,即便鄭女的吳姓同學及黃姓同事跟蘇男聯絡,但蘇男卻回嗆「手上有鄭女的不雅照,大家試試看」,心生畏懼的鄭女報警提告。
台南地院一審時,蘇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法官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3月;《個資法》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6月,恐嚇危害安全罪共2罪,各判3月。
只是判決在2023年3月確定後,蘇男再度於網路上公開鄭女個資,不過這次他否認犯行,辯稱相關貼文早已刪除,鄭女提供的截圖僅為「舊貼文」,還質疑帳號被盜,但法官比對前案貼文內容後,發現貼文時間確實在前案判決確定後,且內容有所變更,顯示確有重新張貼的行為,以及經鑑定後沒有偽造可能,因此認定蘇男長期侵害鄭女的個資,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蘇男1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蘇男2021年2月在交友軟體結識鄭女,兩人於2021年10月30日上午7時許,在鄭女家中發生性行為,而同日8時多,蘇男趁鄭女裸身趴睡在床上時,拿手機偷拍鄭女背面全身裸照6張。
而蘇男後續對鄭女展開追求,遭鄭女以「僅是一夜情關係」拒絕,蘇男基於報復心態,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15日間,持續在臉書「台南爆料公社─台南最大」張貼鄭女照片、身分證、手機、LINE帳號、車牌號碼、使用汽車、機車照片、住處地址及住處外觀照片,即便鄭女的吳姓同學及黃姓同事跟蘇男聯絡,但蘇男卻回嗆「手上有鄭女的不雅照,大家試試看」,心生畏懼的鄭女報警提告。
台南地院一審時,蘇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法官依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3月;《個資法》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6月,恐嚇危害安全罪共2罪,各判3月。
只是判決在2023年3月確定後,蘇男再度於網路上公開鄭女個資,不過這次他否認犯行,辯稱相關貼文早已刪除,鄭女提供的截圖僅為「舊貼文」,還質疑帳號被盜,但法官比對前案貼文內容後,發現貼文時間確實在前案判決確定後,且內容有所變更,顯示確有重新張貼的行為,以及經鑑定後沒有偽造可能,因此認定蘇男長期侵害鄭女的個資,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蘇男1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