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陳姓男子,2024年4月透過手遊認識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結果他明知對方年紀,仍違反法規先後與對方合意性行為兩次,接著陳男感覺少女無心維持關係,便威脅少女會將親密影片傳給媽媽,藉此逼迫少女繼續赴約,更誇張的是,陳男第三次時竟餵毒、拘禁少女,事後還恐嚇「下次沒到,會把影片送去學校給大家看」,少女不堪其擾報警提告,台中地院一審《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7罪,判處陳男不可社會勞動的部分應執行期8年半,可社會勞動部分則應執行期1年,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成年的陳男2024年4月透過手遊認識少女,並在知道對方年齡的狀況下,跟少女於2024年5月2日凌晨1時59分、2024年5月9日晚間,在汽車旅館內以未違反少女意願的方式,2度與她發生性行為。
而隨後陳男認為,少女無心維繫感情與繼續性關係,且忘記雙方約定見面的時間,心生不滿的陳男,就於同年6月5日傳訊息給少女,恐嚇「若不繼續見面,即會將雙方間存有性關係一事告知少女母親、少女男友,且會散布相關性影像」,要求少女精心裝扮赴約,害怕的少女6月5日晚間19時55分只好赴約。
接著陳男再度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並拍攝影片,且陳男還餵安非他命給少女施用,6月6日凌晨2時25分,少女向陳男表達想回家,結果陳男竟利用身形優勢拘禁少女,直到8時陳男才讓少女離開。
不過陳男擔心少女反悔見面,馬上又傳訊息給對方「別說了,我去找你媽」、「我上傳網站喔」、「我送去學校給大家看」等威脅訊息,還持續打電話給少女,最終少女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男僅坦承部分罪行,至今未能與少女和解,犯後態度難認甚為良好,法官審酌一切證據後,採信少女說詞,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7罪,判處陳男不可社會勞動的部分應執行期8年半,可社會勞動部分則應執行期1年,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成年的陳男2024年4月透過手遊認識少女,並在知道對方年齡的狀況下,跟少女於2024年5月2日凌晨1時59分、2024年5月9日晚間,在汽車旅館內以未違反少女意願的方式,2度與她發生性行為。
而隨後陳男認為,少女無心維繫感情與繼續性關係,且忘記雙方約定見面的時間,心生不滿的陳男,就於同年6月5日傳訊息給少女,恐嚇「若不繼續見面,即會將雙方間存有性關係一事告知少女母親、少女男友,且會散布相關性影像」,要求少女精心裝扮赴約,害怕的少女6月5日晚間19時55分只好赴約。
接著陳男再度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並拍攝影片,且陳男還餵安非他命給少女施用,6月6日凌晨2時25分,少女向陳男表達想回家,結果陳男竟利用身形優勢拘禁少女,直到8時陳男才讓少女離開。
不過陳男擔心少女反悔見面,馬上又傳訊息給對方「別說了,我去找你媽」、「我上傳網站喔」、「我送去學校給大家看」等威脅訊息,還持續打電話給少女,最終少女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男僅坦承部分罪行,至今未能與少女和解,犯後態度難認甚為良好,法官審酌一切證據後,採信少女說詞,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7罪,判處陳男不可社會勞動的部分應執行期8年半,可社會勞動部分則應執行期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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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珍惜生命拒絕毒品,健康無價不容毒噬
◎毒品防制諮詢專線:0800-770-885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