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香港的一名女學生,於民國111年11月5日,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產下一名死胎,後來該具死胎寄放在醫院往生安息室內的冰櫃,相約於同年12月10日,結清寄放費用並由領回屍體,但黃女卻就此失聯,拒不處理長達3年,此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審酌,黃女產後身、心虛弱,又在異鄉遭遇此事等,並且具有悔意,將黃女依涉犯遺棄屍體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
黃女當時於深夜,在台中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誕下一名死胎,該具死胎已可見面容、身形後,她和醫院特約禮儀公司辦理將死胎放在往生安息室冰櫃,相約下個月結清寄放費用並領回屍體,但她未依約定出現,且對方經聯繫無效,整個人消失無蹤。
黃女稱,她否認遺棄屍體,說不知道自己懷孕,到醫院才知道,院方就說小孩已經沒有呼吸心跳,她雖然有與禮儀公司約定領回屍體並結清冰櫃費用,但她後來消失,是因為身上沒有錢,在台灣「連吃飯都有困難」,另外,在醫院時,禮儀公司叫她簽一堆文件,她也搞不清簽了什麼,也忘記是哪間禮儀社,不知道要怎麼解決,也沒有聯絡醫院,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其律師也稱,死胎並尚未滿24週,應視為醫療廢棄物等語為其辯護。
法官認為,她已懷孕21週,且所產下死胎頭圍17公分、胸圍15公分、身長28公分、體重345公克,且已具備人類的身形,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屍體,其主張的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黃女坦承犯行,已與禮儀社成立調解,其在生產後精神、身體狀態均虛弱不堪,又在異鄉面對子女突如其來的死亡,一時失慮之下犯行,法官憫恕其遭遇,依《刑法》第59條減刑,將黃女依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折算壹日,可緩刑貳年。
黃女當時於深夜,在台中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誕下一名死胎,該具死胎已可見面容、身形後,她和醫院特約禮儀公司辦理將死胎放在往生安息室冰櫃,相約下個月結清寄放費用並領回屍體,但她未依約定出現,且對方經聯繫無效,整個人消失無蹤。
黃女稱,她否認遺棄屍體,說不知道自己懷孕,到醫院才知道,院方就說小孩已經沒有呼吸心跳,她雖然有與禮儀公司約定領回屍體並結清冰櫃費用,但她後來消失,是因為身上沒有錢,在台灣「連吃飯都有困難」,另外,在醫院時,禮儀公司叫她簽一堆文件,她也搞不清簽了什麼,也忘記是哪間禮儀社,不知道要怎麼解決,也沒有聯絡醫院,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其律師也稱,死胎並尚未滿24週,應視為醫療廢棄物等語為其辯護。
法官認為,她已懷孕21週,且所產下死胎頭圍17公分、胸圍15公分、身長28公分、體重345公克,且已具備人類的身形,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視為屍體,其主張的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黃女坦承犯行,已與禮儀社成立調解,其在生產後精神、身體狀態均虛弱不堪,又在異鄉面對子女突如其來的死亡,一時失慮之下犯行,法官憫恕其遭遇,依《刑法》第59條減刑,將黃女依犯遺棄屍體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折算壹日,可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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