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陳姓女子在土地銀行沙鹿分行擔任工友25年之久,卻自106年開始的六年間,利用出租代收付款業務中的約154萬7677元挪為己用。後銀行驚覺款項有缺才啟動調查,陳女趕緊到地檢署自首,並將300萬土銀定存質押還給銀行。最終被依《刑法》業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也丟了工作。
據判決書所述,陳女自87年8月10日起到113年6月18日止在土地銀行沙鹿分行擔任工友,平常主要負責行舍清潔、收寄信件等。同時也負責處理水電費分擔計算、遞送水電費單予分行承租租戶、收受租戶繳納水電費、代收轉入總行、分行業務費用支出憑證處理等。陳女為從事業務者,具有據實填載、製作水電費支出及分攤費用報表供土地銀行沙鹿分行駐館人員核閱的責任。
不過,陳女竟自106年1月開始到112年1月2日止,利用主管人員等三人委託她處理出租代收付款業務,協助收取水電費的機會,將約154萬7677元納入自己的口袋中,導致沙鹿分行應收款項少了約265萬4505元。
事情最終於113年東窗事發,土銀因進行年度碳盤查,抽查沙鹿分行用電情況,才發現行舍和承租戶的水電費分擔金額有異。陳女得知後馬上向台中地檢署提出自首狀,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後被依法提告。
台中地院審酌,陳女在接受檢方訊問時,主動坦承事實,有自首狀、訊問筆錄在卷可查,同時也以面額共計300萬元的土地銀行整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為質押,返還給銀行。
陳女涉犯《刑法》業務侵占罪,減刑後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同時需在這段期間接受地檢署所舉辦的三場法治教育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此外,土銀也在113年6月17日免去陳女職務,全案可上訴。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據判決書所述,陳女自87年8月10日起到113年6月18日止在土地銀行沙鹿分行擔任工友,平常主要負責行舍清潔、收寄信件等。同時也負責處理水電費分擔計算、遞送水電費單予分行承租租戶、收受租戶繳納水電費、代收轉入總行、分行業務費用支出憑證處理等。陳女為從事業務者,具有據實填載、製作水電費支出及分攤費用報表供土地銀行沙鹿分行駐館人員核閱的責任。
不過,陳女竟自106年1月開始到112年1月2日止,利用主管人員等三人委託她處理出租代收付款業務,協助收取水電費的機會,將約154萬7677元納入自己的口袋中,導致沙鹿分行應收款項少了約265萬4505元。
事情最終於113年東窗事發,土銀因進行年度碳盤查,抽查沙鹿分行用電情況,才發現行舍和承租戶的水電費分擔金額有異。陳女得知後馬上向台中地檢署提出自首狀,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後被依法提告。
台中地院審酌,陳女在接受檢方訊問時,主動坦承事實,有自首狀、訊問筆錄在卷可查,同時也以面額共計300萬元的土地銀行整存整付定期儲蓄存款存單為質押,返還給銀行。
陳女涉犯《刑法》業務侵占罪,減刑後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同時需在這段期間接受地檢署所舉辦的三場法治教育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此外,土銀也在113年6月17日免去陳女職務,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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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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