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33年前飛往美國留學,自此與在台家屬失去所有聯繫,無人知曉其下落,因女子父母近年先後離世,為處理遺產問題,其他家人依據民法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竟遭到駁回。法官認為,女子為計劃性離境,並非失蹤,長期未聯絡不足以證明她已死亡。
根據判決書指出,女子出國當年為22歲,後來長達33年完全沒有跟家人聯絡,期間其父母還曾幫她辦理戶籍遷移,從台北搬到彰化。然而,女子父母卻始終無法得知女子的下落,這些年也相繼離世,留下幾筆存款,繼承問題難以解決。
判決書也提到,女子家人認為,33年來都沒有消息,應符合民法第8條「失蹤滿7年得宣告死亡」規定,所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女子家人以「長期未聯繫」為由強調,主要為了順利辦理女子父母的繼承手續。
經法官審理後認為,女子不是失蹤,也無法確定是否生死不明,目前女子嫁人也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女子遭遇危難或死亡。法官進一步指出,女子出國留學為計劃性離境,依現行戶籍資料來看,女子僅是遷出國外,因此駁回女子家屬的死亡聲請。
根據判決書指出,女子出國當年為22歲,後來長達33年完全沒有跟家人聯絡,期間其父母還曾幫她辦理戶籍遷移,從台北搬到彰化。然而,女子父母卻始終無法得知女子的下落,這些年也相繼離世,留下幾筆存款,繼承問題難以解決。
判決書也提到,女子家人認為,33年來都沒有消息,應符合民法第8條「失蹤滿7年得宣告死亡」規定,所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死亡」。女子家人以「長期未聯繫」為由強調,主要為了順利辦理女子父母的繼承手續。
經法官審理後認為,女子不是失蹤,也無法確定是否生死不明,目前女子嫁人也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女子遭遇危難或死亡。法官進一步指出,女子出國留學為計劃性離境,依現行戶籍資料來看,女子僅是遷出國外,因此駁回女子家屬的死亡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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