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化名)於民國80年8月21日,到美國留學攻讀碩士,和家人幾乎失聯,後來小花的父親過世,因為有數筆存款,但是找不到小花辦理繼承,家屬就到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經尋找還是未果,家屬向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但法官認為小花因留學而出境,無法依未與特定人保持聯繫,就判斷他為失蹤人口,因此駁回聲請。
當時小花出國後,未與家人有聯繫,當時小花的父母住在台北三重,於民國96年將台北的房屋售出後,舉家搬到彰化北斗,家人有替小花遷戶籍,直到民國106年後,小花的父親、母親相繼過世,留有數筆存款,但因聯繫不上小花,而無法辦理繼承。
小花從民國80年間出境後,迄今生死不明已超過33年。家屬去(113)年11月間,向北斗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還是等不到小花,因此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法官認為,小花搬到國外後就沒有再回台灣,也沒有和家人聯絡,就主張她已經失蹤、生死不明,這樣的理由不夠充分,家屬並沒有提供足夠的說明,或證據來證明小花符合死亡宣告的條件,所以駁回。
當時小花出國後,未與家人有聯繫,當時小花的父母住在台北三重,於民國96年將台北的房屋售出後,舉家搬到彰化北斗,家人有替小花遷戶籍,直到民國106年後,小花的父親、母親相繼過世,留有數筆存款,但因聯繫不上小花,而無法辦理繼承。
小花從民國80年間出境後,迄今生死不明已超過33年。家屬去(113)年11月間,向北斗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還是等不到小花,因此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法官認為,小花搬到國外後就沒有再回台灣,也沒有和家人聯絡,就主張她已經失蹤、生死不明,這樣的理由不夠充分,家屬並沒有提供足夠的說明,或證據來證明小花符合死亡宣告的條件,所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