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堵詐騙利用第二類電信服務作為犯罪工具,立法院今(17)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第二類電信業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未登記者,最重將處100萬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而提供第二類電信業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一類電信為擁有如基地台等網路基礎建設的業者(如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提供基本語音、數據等傳輸服務;第二類電信業者因無自己的網路,是向第一類電信業者租用網路後,再提供不同的電信服務,不過第二類電信服務因批發、轉售間的漏洞,易成為詐騙集團的犯罪工具。
立法院今天召開院會,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後的第5條依現行條文增訂第二項,提供下列電信服務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包括「向獲核配用戶號碼的電信事業以批發方式,承租或承購搭配用戶號碼的電信服務,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販售服務」、「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應登記為電信事業者,主管機關考量電信服務營業額、用戶數及其他因素,得為分級管理;已提供第二類電信服務者,應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
第79條則將第二類電信業者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納入罰則,若未向主管機關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黃健豪在三讀後發言表示,今天三讀通過的《電信管理法》明定「第二類電信業者」應向主管機關也就是NCC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包括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的IASP業者,以及批發轉售用戶號碼、經營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的MVNO業者,都需要登記為電信事業。相信透過今天的修法,未來第二類電信涉詐的問題乃至於全國的電信詐騙案件都能顯著的減少,未來如果上述兩種類型的業者違反規定未依法登記為電信事業,可開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以按次處罰。
民眾黨立委林國成表示,民眾黨重視打詐有關的法令,他擔任交通委員會召委排除萬難優先排審此案。《電管法》通過後強化打詐防火牆,讓台灣擺脫詐騙之島惡名,將詐騙破口,也就是納管二類電信,並有適度罰則,相信將來打詐成果會更好,他再次感謝所有交通委員會委員等取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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