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妍憬去年10月30日凌晨,在台北市某夜店參加完萬聖節派對,與友人劉謙柔搭上賀業輝的計程車,但雙方在車上因行車速度的問題發生口角,李被控對賀男罵髒話、踹踢椅背,雙方在忠孝東路5段處下車對峙,還爆發肢體衝突,李脫下馬靴毆打賀業輝,案發過程被路邊民眾拍下。
事後李妍憬與劉謙柔控告賀業輝,賀也控李妍憬,李與賀均被依傷害、公然侮辱等罪起訴,賀業輝上次4月5日開庭已否認犯罪,強調案發時他是嚇阻、防衛性的動作,雖有罵髒話,但那是因生氣而自言自語,不是罵李妍憬,希望能以15萬元和解,但李妍憬認為雙方都有錯,應無條件和解,雙方和解破裂。
李妍憬出庭時認為,賀業輝被她與同行友人劉謙柔共告4條罪,包括2個傷害、2個公然侮辱,她也有受傷,沒再向賀求償就是他最大的和解誠意,希望互不求償,讓全早日落幕,雙方早日回到正常的生活,不要一直上法院,但賀男並不同意,雙方無法和解均未撤告。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李妍憬與賀業輝犯行明確,李沒有前科,且坦承犯行,並表示對犯此案感到後悔,雖判她有罪,但予緩刑2年,另應付5萬元給國庫;法官認為賀男因不滿遭乘客李妍憬質疑,而在半夜將李女趕下車又互毆傷人,因他否認犯行,又曾因另案遭判有罪,未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