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9.04.23 10:19 臺北時間

《法官法》修法爆利益衝突 劍青檢改提2訴求捍衛司法公正

由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反對法官評鑑委員會改由少數特定團體人士綁定。
由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反對法官評鑑委員會改由少數特定團體人士綁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明天(24日)將審議《法官法》關於法官評鑑機制修法,針對有立委提案版本嚴重傷害司法公正,偏好特定團體,倘若通過,將大幅造成當事人間訴訟不公平後果。
由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反對法官評鑑委員會改由少數特定團體人士綁定,更反對為其量身訂做「常設特任官」,避免司法遭人把持傾斜。
劍青檢改也反對「利益衝突團體」繼續保有請求評鑑資格,應回歸擔任「法庭之友」國際常態,以維護司法公正性。
以下是劍青檢改今天發出的兩點聲明全文:
一、反對法官評鑑委員會改由少數特定團體人士綁定,更反對為其量身訂做「常設特任官」,避免司法遭人把持傾斜。
現行法下,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共11人組成。其中,律師、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外部委員」佔7人,係過半數,尚屬合理。惟依尤美女委員草案版本,擬修正為:「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6人組成。」此處所謂「長期參與司法改革議題 」云云,表面文字空泛,實際上長年為少數特定團體掌握話語權並以司改人士自居,另甚至有濫訴人、政論名嘴、司法關說者混充其中,如此設計缺乏公正客觀之篩選可行性,實難認同。
上述「社會團體代表委員」之產生方式,依尤美女委員草案版本,係先由「『社會團體』推舉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再將該候選人名單送至立法院,由「立法院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遴選委員會」,進行遴聘。此處所謂有推舉權之「社會團體」,毫無設限,亦無設防,對高度要求司法公正性的法官評鑑機制而言,實為重大錯誤設計。前年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初期,便是由「社會團體」推薦委員代表,結果鬧出連「台南市象棋協會」都獲籌備單位邀請可以推薦的笑話,遭批黑箱作業的重大爭議,更可見該修法版本存在被特定人士濫用的重大瑕疵。
再者,「立法院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遴選委員會」更是充滿玄機。立委充滿政治性格,自身涉刑民訴訟、協助司法關說者亦有之,由彼等合作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實屬不可想像之矛盾。推舉程序上,要用黨團協商、三讀通過還是院長獨裁,更令人費解。如此晦暗怪誕之機制,顯然大幅提高特定少數團體人士出線擔任法官評鑑委員之機會,提供渠等對法官個案施壓之可能性,或者造成法官畏懼渠等勢力甚或刻意討好之狀況,最後將造成訴訟當事人傾向尋找渠等友好人士擔任訴訟代理人,發生訴訟不公正之現象。
又該草案版本,上述6位「社會團體代表委員」,從中再挑出3人,連同律師、學者共5人成為常設「專任委員」,竟提供職等比照簡任第13職等之高官厚祿;此5人再選出「召集委員」1人,為「特任官」,「由司法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此等奉養無異圖利特定人士,絕不可採。而且,此種設計下,少數這幾位「社會團體代表委員」將以「專任委員」之姿,比法院院長更大,幾可凌駕全國法官之上,可以恣意評核法官,甚至可以評核為手段,對各地法官進行威嚇及施壓,而彼等有何民意基礎?有何權力來源之正當性?而此後更可想見其門庭若市,政商權貴、訴訟當事人、利害人士,必將趨之若鶩,賓客常滿。如此設計,未經深思熟慮,更將引發我國法治崩解及倒退,請立法院切莫貿然採行。
二、反對「利益衝突團體」繼續保有請求評鑑資格,應回歸擔任「法庭之友」之國際常態,維護司法公正。
依美國、加拿大等先進國家法制設計,民間社會團體僅能以「法庭之友」 (amici curiae)身分,參加訴訟,積極提供訴訟法律意見,促進國家改革。我國制度扭曲,缺乏「法庭之友」制度設計,導致民間社運團體改以請求法官評鑑團體之姿,潛入司法體系內部,演變成可以送請評鑑法官為要脅,取得其所欲之判決結果。
近年來,更有部分評鑑團體之律師成員,因掌握請求個案評鑑之權柄,在訴訟實務上相較於其他律師,已儼然形成特殊之族群,享有特別待遇,實質威脅司法之公正性,形成「利益衝突團體」之不公平現象,在法律圈早已受到詬病。現行法下「民間社會團體」能移送法官評鑑之資格,既屬錯誤,應予廢止,並另設「法庭之友」機制,容許多元之「民間社會團體」參加訴訟,方能真正促進國家進步。
然而,依尤美女委員草案版本,不僅不回歸「法庭之友」之設計,更變本加厲,擬又增加延攬少數特定團體加入,其修法草案總說明直接點名:「經常性業務與法官職務行使有所接觸之民間團體,如: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外籍勞工、配偶扶助團體,亦因較明瞭法官品德操守等事項,得做為請求評鑑之團體,爰修正第35條第1項第5款,明定經常性業務與法官職務行使有所關聯之團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即得請求個案評鑑。」此處設計不僅嚴重悖離法理,且為何舉該等團體為例,更啟人疑竇,所謂「與法官職務行使有所接觸之民間團體」,其標準為何?令人索解。
本會認為,該草案版本對司法公正之威脅及破壞性極大,且尚有諸多重大瑕疵。請立法院審慎修法,勿成破壞司法公正之罪人。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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