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許多商業大案纏訟多年,有時訴訟結束早已人事皆非。例如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為例,等法官做出判決,董事長任期也結束了。還有台開案、SOGO案等國內重大的財經案件,纏訟二十多年就算法院判決確定,迄今亦仍未落幕,也因此催生商業法庭。
全球多國為建立有效率、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商業環境而誕生商業法庭,臺大法律教授邵慶平曾於研討會表示,期待商業法院提升商業事件紛爭的處理效率及專業度,讓商業法院的判決更具有一致性與可預測性,以促進商業經營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
台灣商業法庭上路就收到大案,其中「東元電機與菱光科技」及「南港輪胎與泰豐輪胎」等多透過調解方式和解快速落幕。曾任陪審團協會理事長、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吳景欽表示,「快、狠、準」是全世界對商業法的原則,尤其是訴訟金額龐大的案件,因此國際主流是採用ADR「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賦予ADR高效力與既判力,讓雙方坐下來協商,不會像在法院般的劍拔弩張,同時因為具有司法的强制力,藉由強制調解,免於興訟的曠日廢時、耗時費神。

吳景欽指出,「過去不少大案都是十年起跳,是台灣的悲哀」,建議效法歐陸體系中的「專家參審」及「商業鑑定制度」,例如合議庭三個法官或參與調解之委員,至少有一位須具備案件需要的商業專長,且由各政黨、團體推薦專家,於案件需求時抽出,可彌補法官之不足;且商業鑑定越精準,專業度與可信性高,法官也能有效速審速決。
全球許多重大商業糾紛案都是ADR快速解決,美國記憶體大廠美光控告聯電竊取營業秘密案,在認罪協商制度與強制調解下,雙方在美國達成全球性的大和解,聯電向美光支付和解金,雙方撤回訴訟,甚至攜手合作。又如2018年臉書爆出嚴重的個資外洩事件,同樣透過強制調解快速處理,一年多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與臉書達成和解,裁罰天價50億美元,案件處理相當高效能。
法界人士表示,商業法庭最終會根據事實及法律規定作出判決,但其可貴之處即是先進國家商業紛爭奉行之「強制調解」,法官運用國家司法賦予之公權力、公信力及商業法則之判斷力,促使兩造了解法與理上的是非,明白紛爭之源,遇有行政部門的阻礙,亦能協助溝通、協調,並促使參與者不管公私部門都必須遵守面對國家法律規定及社會之商業制度及秩序,讓「強制調解」發揮最大功效。
據聞SOGO經營權紛爭也將登場,該案也是當年催生商業法庭的促媒之一,商業法庭是否能有效處理此一國人所注目之事件,解決20幾年之商法爭議,樹立國家法律權威,備受各界矚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