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可追溯至2020年3月12日。楊男當時駕駛資源回收車,在路邊發現一張被棄置的黑色辦公椅,認為狀況尚可,便搬上車帶回家。檢方主張,清潔隊收集的回收物依法先須送交合作環保公司,由對方依重量支付權利金,因此回收物屬市府公物,楊男的行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椅子到底是誰的?
審理期間,法院首先釐清椅子的所有權。楊男辯稱該物屬「無主廢棄物」,且非可回收物。桃園市環保局兩度函覆確認,黑色辦公椅屬大型垃圾,不列入可回收範圍,也未有居民申請清運紀錄。法院據此認定,楊男帶走的並非公有財物,也與執行職務無關,故不構成貪污侵占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但高院再次向市府查證後,仍獲相同結論。法官指出,既然椅子不屬可回收物,楊男帶回家並未造成市府短收權利金,也未違反與環保公司的合作契約,因此原審無罪判決應予維持。
為何電鍋案卻要判刑?
與此相較,台北市黃姓清潔隊員因將價值32元的廢棄電鍋轉贈拾荒老婦,一審卻被依貪污罪判處3個月徒刑、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兩起案件判決差異極大,引發「情輕法重」是否合宜的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