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8次準備程序 皆無真正用來「準備審判」
依刑事訴訟制度設計,準備程序功能,在於整理爭點、決定證據調查方向。然而在本案中,兩年八次準備程序似反覆流於形式,關鍵爭點終未被實質處理。黃慧娟家屬無奈表示,法官吳炳桂一人進行八次開庭,除一再追問是否和解外,幾乎毫無實質進度。
被害人聲請參與 法院駁回不處理
檢察官曾聲請將過失致死罪併案審理,理由是依法應一體評價。被害人家屬即依法聲請訴訟參與,被告當庭表示「無意見」。


然而法院推遲近1年,最終裁定駁回檢察官併案聲請,隔日再以「未併案」為由,裁定駁回被害人訴訟參與聲請。整個過程法院未作任何致死案調查,所作駁回裁定,依法甚至不得抗告,直接封殺被害人爭執機會。
法官抱怨:案子本來很簡單,怎麼會開到開花?
受命法官吳炳桂收到檢察官過失致死罪併案聲請,家屬律師請求調查釐清死因,竟當庭低聲抱怨:「這件開到開花了,調查越來越多,告訴代理人本來就一個醫療,弄到犯罪所得沒收,後來又鑑定,本來很簡單的」。家屬聽到此番卸責言論,如何信賴法院後續決定?

法官抗拒審理複雜化 不樂見被害人參與訴訟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副執行長蕭逸民表示,新增《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訴訟參與」,但並非全面開放參與,第455條之38僅限少數特定類型犯罪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可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按司法院統計資料,刑事「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聲請案件,占整體刑事訴訟件數仍偏低,法院裁定准許比例有七成以上。
針對此制度,正面而言,被害人常是最了解案情者,其參與不僅有助於釐清事實,也能促進『修復式司法』。然而,新增一方當事人參與,勢必增加調查證據、陳述意見程序,直接加重法官負擔並使審理更趨複雜。面對結構性壓力,實務可見部分法官不免抱持排斥心態,傾向『能避則避』、消極拖延處置,以免麻煩。
被害人痛苦,可靠錢解決?
經追查發現,本案民事二審曾傳訊石台平法醫師到庭具結作證釐清死因,石到庭稱閱覽馬偕醫院完整病歷及其解剖經驗,黃應是麻醉所致神經性休克、最終死亡,宣判也幾乎維持被害人家屬全部勝訴之結果。反之,刑案二審完全沒做。
理論上,刑事法院應負責釐清犯罪與國家制裁,民事法院處理損害填補。但在實務中,涉及死亡案件,卻常出現一種弔詭現象—刑事懶得查,輕鬆以「證據不足」結案,潛台詞是:被害人和家屬的痛苦,請自行去民事庭拿錢解決。

不是「太複雜」 而是「不想再查」
一個密醫涉及致死案件,法官八次程序,只問和解,不問真相,一句「開到開花」,暴露的是對人命案件不耐;當程序被用來縮小責任,而非發現真實—這起案件真正掀起的,不只是判決爭議,而是對台灣刑事司法是否仍願意為一條人命走到最後一步的嚴肅質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