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表示,讀完北院發布的判決理由摘要後,有些看法不吐不快。翁曉玲指出,《刑法》最基本的原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罰」,要求犯罪構成要件必須具體明確。
本案判決已經指出,檢方所稱的「1500萬賄款」並無實證,無法認定為犯罪事實,可在缺乏核心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法院卻轉而以「7筆政治獻金(共210萬)」作為行賄依據,甚至輔以「可能有後謝」的推測,填補證據空缺,直接推論為行賄對價。翁曉玲直言,這種「找不到主要證據,就用次要事實補強」的邏輯,實質上已經掏空罪刑法定原則。

更令人訝異的是,判決竟採信證人朱亞虎所描述,沈慶京離開柯辦後「面露滿意的微笑」,作為收賄「默示對價合意」的推論基礎。然而問題在於,朱亞虎沒有進入會談現場,對談內容完全不明。
翁曉玲強調,自由心證從來不是讓法官用「表情解讀」取代證據,質疑若「微笑」可以被解釋為賄賂合意,那麼未來是不是「皺眉」、「點頭」都可以成為犯罪證據?「這已經不是證據評價的自由心證,而是主觀的『自由想像』!」
接著翁曉玲提到,刑事審判的標準,應是「罪疑唯輕」、「無罪推定」,但本案卻出現明顯錯置,「找不到實際賄款→用政治獻金替代」「無直接對價證據→用『微笑』推定」「 證據不足→用『可能有後謝』補強」,一連串推論不是排除合理懷疑,而是羅織定罪的理由。
翁曉玲擔憂,當「可能」就足以入罪,無罪推定就已經名存實亡。若司法允許用想像補事實、用推測補證據、用可能取代確信,每一個人都有可能被拼湊成一個「看起來有罪」的被告。「當『微笑』可以成為定罪依據,我們失去的,不只是一次判決的公信力,而是整個法治國家的根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