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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唯一死刑與二級新鮮──第一次死刑釋憲的歷史現場(5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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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唯一死刑與二級新鮮──第一次死刑釋憲的歷史現場(5之4)
釋字194號的理由書與解釋文長得幾乎一模一樣,因為大法官根本什麼也不想解釋。東方IC

張娟芬/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

第五次審查會議:(1985年3月15日,1309次審查會議)

販毒死刑案的第五次討論,全員到齊,馬漢寶當主席。這一次要針對解釋文與理由書進行更細部的討論並定稿。

(1) 解釋文

承辦的小組馬漢寶、楊與齡、李鐘聲三位已先擬好一個草案提供給大家,馬漢寶現場說明幾個重點:一、內容參考先前討論,求其簡短。二、不深入探討死刑問題。

(原審查報告)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對觸犯販賣毒品罪者,一律處以死刑,旨在於戡亂時期能貫澈肅清煙毒之政策,以確保社會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尚難即謂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有所牴觸。

(歷四次討論過後,下稱「第一案」)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係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尚難謂有所牴觸,亦無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可言。

第一案在措辭上納入了翁岳生提議的「必要性」,不過也僅止於加上「必要」兩個字而已。其他大法官似乎並不了解翁岳生說「必要性」的真意,而只是模仿著憲法第二十三條的句型說話而已。第一案裡區分了憲法第二十三條與憲法第七條的牴觸程度:前者勉強合憲,後者完全合憲。「可減刑」的說明則未納入,留在理由書裡。

林紀東讚賞小組異中求同的努力,但希望解釋文裡添加「立法固嚴」。「因為這是特別刑法,一個法治社會是不喜見太多的特別刑法,尤其有科以唯一死刑規定之特別刑法,為了維護國家的法治形象,大法官會議不宜表示完全認同,可否輕輕提一下?」接下來鄭玉波、翟紹先、梁恒昌、蔣昌煒、楊與齡、范馨香、涂懷瑩陸續發言,都同意加入「立法固嚴」一語,范馨香只是認為如說「立法固嚴」,就應該要補一句「為防共匪毒化」。

「尚難謂有所牴觸」這一句,則有比較多的雜音。姚瑞光在第一次審查會議時已經發難,認為這樣措辭就是「微有牴觸之意」;這個意見現在發酵了,鄭玉波、楊與齡建議「尚無牴觸」,翟紹先、蔣昌煒建議「並無牴觸」或「無所牴觸」。大法官釋憲時,這幾個詞的意涵與日常語言的理解不同:「尚難謂有所牴觸」或「尚無牴觸」是「稍微牴觸」,「並無牴觸」或「無所牴觸」才是「不牴觸」。

經過中場休息時的協商,馬漢寶小組提出第二案,納入「立法固嚴」,並採「尚無牴觸」,原因是「尚難謂有所牴觸」的「語氣不夠直接」。

林紀東、翁岳生、楊日然、梁恒昌、鄭玉波、翟紹先都只投第二案,他們最認同這個立場,可以稱為「稍加批評派」。兩案都投的是陳樸生、范馨香、蔣昌煒、楊與齡、馬漢寶、楊建華,他們在討論中雖然也提出意見,但可理解為「隨和派」。認為犯罪會世襲的陳世榮、擁護嚴刑峻法的李鐘聲,都只投第一案,姚瑞光兩案都不投,因為他連「尚難謂有所牴觸」也不能忍受;他們是「徹底合憲派」。涂懷瑩在討論過程中似乎比較接近「稍加批評派」,也明白地反對嚴刑峻法,但投票時卻加入了「徹底合憲派」。

(2) 理由書

接下來,繼續討論理由書。范馨香希望加入「共匪毒化」,從解釋文中刪掉的「可減刑」也要移到理由書;就在一串字斟句酌的過程中,李鐘聲攤牌了。

李鐘聲指出,大家認為此罪可減刑所以便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意思也就是說唯一死刑的規定有欠妥當。但除了這條,還有很多唯一死刑的規定,那些該如何解釋?「大法官會議固然責在解釋憲法,假如條例規定本身並無明顯牴觸憲法之處,卻拐彎抹角在解釋文字中削弱此項法律規定之尊嚴性,或在法律上期望獲得其效果,如此是否將此項法律之形象加以改變了?亦即將法律規定予以扭曲了。我個人是有此感覺的。」他指的是,當年規定販毒唯一死刑時,並沒有要用其他規定減刑的意思,而是真的就要一律判處死刑。因此現在強調「可減刑」,就是扭曲當年的立法意旨。

范馨香回應,要強調「可減刑」是因為前面講了「立法固嚴」。如果不講「可減刑」,就無法解釋這個嚴峻之法為什麼還不牴觸憲法。馬漢寶將李鐘聲的論點降為技術性的「文氣如何一貫」的問題,梁恒昌傾向李鐘聲的提議,不要提「可減刑」。翁岳生趕緊說,原來小組的草案裡就已經提到「可減刑」了,這樣說明是為了讓聲請人心服口服。

主席馬漢寶與小組成員楊與齡繼續調整了一下文字,然後馬漢寶、林紀東與翁岳生相繼讓步。馬漢寶的理由是:實際上確實可以減刑,那不說也無妨;林紀東本來要建議加一句「如無處死刑之必要,應予避免」,但現在覺得都不要提量刑,也可以接受;翁岳生的理由是大家對於增加的理由意見分歧,這樣案件無法通過,所以不再堅持。

於是理由書也有「加」與「不加」兩案[2]付表決,「不加」之案獲得13票通過。

沒有投票的三人是姚瑞光、范馨香、涂懷瑩。姚瑞光不投可以理解,他是徹底合憲派,後來也寫了不同意見書。范馨香與涂懷瑩在討論中都一再希望理由書裡能提及「共匪毒化」,但後來被刪了,可能因此不投。

關於理由書的討論,環繞著兩個主要的爭點,各有其弦外之音。其一是說明煙毒唯一死刑是為了防止共匪毒化,弦外之音是:這種事情其實是違憲的,只是因為動員戡亂時期,才勉強說合憲。其二是說明個案仍可按照刑法其他規定予以減刑,弦外之音是:「真的」唯一死刑其實是違憲的,但我們這是「假的」唯一死刑,所以合憲。從會議記錄看來,「共匪毒化」一事未及討論,因為「可減刑」一事已經引起李鐘聲相當劇烈的反對,認為是「拐彎抹角在解釋文字中削弱此項法律規定之尊嚴性」。在一個極度崇尚和諧的會議裡,如此措辭堪稱嚴厲,對同儕也並不禮貌。

不過,確實有效。李鐘聲擋下了那些「勉強合憲」裡面的勉強,最後就只剩下合憲了。

6 釋字194號定稿(大法官會議第769次會議,1985年3月22日)

經過第1305到1309五次審查會議的討論之後,大法官審查會議表決產出了釋字194號的解釋文與理由書。但這不是程序的終點:大法官說了,但是還不算,要司法院長主持的院會才能拍板定案。

當時的司法院長是黃少谷。先表決是否受理,16位大法官都舉手。再依序宣讀解釋文、解釋理由書、不同意見書。姚瑞光提了不同意見書。

由於聲請人也主張他的判決違憲,所以大法官們花了不少時間討論應該「不予受理」、「不予解釋」還是直接無視。

會議一時沒有結論,在楊建華的建議下,主席先表決:以解釋文草案作為解釋原則,15票贊成,除了姚瑞光。

再討論解釋文。涂懷瑩說,大法官解釋憲法時,應盡量避免對立法權的批判,萬不得已才能宣告違憲;林紀東建議的「立法固嚴」一語,放在理由書中已經嫌太重,何況放在解釋文裡,「誠如姚大法官所言,無異是批評立法政策,就更值得考慮了!林大法官為林文忠公之後,相信跟我們大家一樣,是支持政府肅清煙毒政策的[3]!」涂懷瑩建議依照姚瑞光不同意見書的措辭,把「尚無牴觸」改為「並無牴觸」。

林紀東說他當然不反對禁煙,只是反對唯一死刑。他強調這條法律是1952年制訂的,距離1985已經32年,「大法官既然負有匡正國家法律違憲之職責,似應對法治國家的形象有所維護。」林紀東希望保留「立法固嚴」,梁恒昌立刻表示贊成,鄭玉波則說:「『立法固嚴』四字表面上是批評性,其實是認同的說法,因為雖然立法固嚴,但有此必要,非但不損及立法意旨,反而未有語病,且為佳評。」他也贊成將「尚無牴觸」改為「並無牴觸」。

主席黃少谷宣布將解釋文草案加以修正,保留「立法固嚴」,把「尚無牴觸」改成「並無牴觸」。表決結果14票贊成,除了姚瑞光與涂懷瑩。涂懷瑩還是認為「立法固嚴」應該放理由書而不是解釋文,所以沒舉手。

理由書分為前後兩段分開討論。涂懷瑩建議加上「防止共匪毒化」:「此亦即本案解釋為不違憲之最主要的理由所在」。范馨香表示贊成,但改成「因戡亂時期,為防止毒化……」,也就是拿掉「共匪」二字;林紀東則說:「『為防止毒化』五字,可否不加?」涂懷瑩亦不堅持,表決時願意舉手,所以前段得到15票,只有姚瑞光沒舉手。「尚無牴觸」與解釋文一致,也改成了「並無牴觸」。

解釋理由書後段,最後草案是黃樹明案的判決「不在解釋憲法範圍以內」,得到14票,姚瑞光、涂懷瑩沒舉手。釋字194號解釋至此定案如下。

解釋文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毒品者,處死刑,立法固嚴,惟係於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制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亦無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可言。

理由書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為特別刑法,其第五條第一項:「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鴉片者,處死刑」之規定,立法固嚴,惟因戡亂時期,倘不澈底禁絕煙毒,勢必危害民族健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故該項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又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並不因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之不同而異其適用,亦無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可言。至聲請人指摘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覆字第二三號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聲請人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不利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等情,不在解釋憲法範圍以內,併予敘明。

無論解釋文或理由書,經常有大法官要求精簡,不要解釋這個那個、避免引起誤會、言多必失等等。關起門來討論是一回事,等到要接受外界檢驗的時候則惜字如金,多說多錯,少說少錯。一旦有人對某個措辭提出異議,最簡單避免爭執的辦法就是直接刪除。釋字194號就是如此:理由書與解釋文長得幾乎一模一樣,因為大法官根本什麼也不想解釋。

======

[1] 此案16位大法官全數出席,需達四分之三也就是12票才能通過。

[2] 其實小組原草案已經有「可減刑」的理由,所以應該是「刪」與「不刪」兩案。不過馬漢寶當場的用語是加與不加,並且決定先表決「不加」之案。

[3] 黑體字為筆者所加。這一段發言亦令我覺得事有蹊蹺。繼要求林紀東就死刑制度表態以後,涂懷瑩又要求林紀東就煙毒政策表態,在我讀來頗有裹脅之意。我的感受不一定對,註記於此,供讀者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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