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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專欄:為林紀東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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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張娟芬專欄:為林紀東平反
前總統蔣中正接見大法官林紀東的總統事略日記。圖片摘自國家文化記憶庫

張娟芬/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

在第一次死刑釋憲的釋字194號檔案裡,我們看見了林紀東大法官在生命權上的巨大身影。《中華民國憲法》裡沒有「生命權」一詞,是林紀東在釋字194號的審查過程裡首次提出。在無法獨立審判的戒嚴年代,林紀東誠摯懇切地遊說大法官在解釋中表達對生命權的重視,並且清楚地論證:人身自由、生存權與其他自由都受憲法保障,那麼生命,作為這些權利的基礎,自然也是受憲法保障的,不待憲法明文規定;也就是以生命權為「固有權」[1]。

林紀東過世於前Google的1990年,網路上關於他的資料並不多,現在Google排序最前面的,是《法律白話文運動》發表在社群媒體的〈威權時代的大法官,守護人權還是威權[2]?〉如題所示,此文說林紀東「爭議非常大」:「儘管林紀東在釋字第 129 號解釋中,拒絕威權並提出不同意見書,被譽為憲法守護者、人權守護者,但也有人質疑他實際上是威權體制的擁護者」;質疑的部分,資料與論點皆來自孫健智的〈維護民主法治的清淨空氣:為法學的轉型正義進一言[3]〉。

孫健智對林紀東提出了幾項嚴厲的指控。第一,他說林紀東1961年寫了一篇〈修改憲法問題[4]〉,這是為了支持蔣介石連任,不惜破壞憲政體制。《憲法》第47條規定總統得連任一次,但是蔣介石想連第三任。孫健智說:「當時的法學期刊上,許多文章口徑一致地聲稱:《憲法》不是不能修正,但不能在此時此地修正;《臨時條款》不是憲法,不妨以修改《臨時條款》,以助蔣總統連任……這就是那陣子法學期刊上常見的說法,林紀東不過是其中寫得比較華麗精美的。」

這裡有時序上的明顯錯誤:蔣介石尋求連第三任,是1960年。《自由中國》極力攔阻未果,蔣介石三月成功連任,九月就逮捕雷震,《自由中國》雜誌與雷震的組黨企圖一同夭折[5]。林紀東寫〈修改憲法問題〉的1961年,蔣介石早已連任成功並且拔除了異己,政權穩固;〈修改憲法問題〉認為需要改的包括國民大會職權、落實五權憲法、修正地方自治的權限等等,絲毫未提總統連任的問題。孫健智僅因為林紀東主張修改《臨時條款》,就說此文「助蔣總統連任」,罔顧時序錯亂羅織入罪,不僅移花接木,還接錯線!

孫健智文中引用了〈修改憲法問題〉裡面的三段話,痛責「林紀東擁護法統、擁護黨國體制的立場更是毫不遮掩」。那三段話的主旨是說,如果在台灣修改《憲法》的話,會在聯合國引起法統危機,所以林紀東認為應該等到光復大陸以後再修改《憲法》。這句話說在1961年很過分嗎?1961年,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在國際間被視為「中國」的正式代表,與世界主要國家均有邦交;蔣介石一面積極遊說美國參與反攻大陸的計畫,一方面秘密準備美方若不支持,便打算自行反攻;中華人民共和國則因「大躍進」失敗導致飢荒,而令蔣介石認為大有機會[6]。1961年的中華民國,是一個分裂中的國家,重行統合並非不可能,而國民黨政府就正當性與國際代表性而言,均佔上風。1961年完全有理由認為分裂狀態是暫時的,因此「法統」的問題並不虛妄,而是真實的難題:倘若僅由一小部份的民意代表更動《憲法》,要如何證成自身主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林紀東此文談的是分裂國家的體制合法性與正當性的問題,既未提及蔣介石的連任,也沒有「擁護黨國體制」。

孫健智大罵林紀東,說戒嚴本應是暫時但卻持續了十數年,林紀東還曲意解釋,引這段話為證:「我國大陸淪陷十餘年,全國上下均在全力備戰,隨時準備反攻,自然是非常時期。但在另一方面,台灣十餘年來未聞砲聲,人民生活安定,經濟發達,和昇平的社會無異。現實的社會背景,是具有兩重性的......」。這段話出自1965年的〈如何建立法治精神[7]〉,平實地描述當時現況,哪裡有擁護威權的意思?孫健智隨便打破一個雞蛋就宣稱他在裡面挑出了骨頭,但哪裡有骨頭?這段話到底要責怪林紀東什麼?孫健智看似舉證,但其證與其罪並不相當,甚且毫不相干。

事實上,林紀東寫〈如何建立法治精神〉的主旨之一正是:即使戒嚴時期,國家也不可濫權。看這一段:「概括條款,指對於某種有效或無效行爲,或應命令禁止其行爲,未具體指明其法律事實,或其構成要素,而僅以抽象之語氣,爲籠統規定的條文,如我國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一條:『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於從業者之就職退職受職解僱,及其薪俸工資,加以限制或調整』的規定是。在這種規定之下,法律對於執行權的行使條件和範圍,沒有加以嚴格的限制,自由裁量的範圍很大,如果沒有尊重法律,愛護法律的法治精神,不但不能得到法律所預期的效果,而且可能發生很大的流弊。所以爲着配合現代的立法形式,使法律得到適當的運用,尤有建立法治精神的必要。」林紀東的「建立法治精神」,有很大一部份是對著統治者說的,要它不可侵害人民的權利。

《中華民國憲法》裡沒有「生命權」一詞,是林紀東在釋字194號的審查過程裡首次提出。圖片摘自國家文化資料庫
《中華民國憲法》裡沒有「生命權」一詞,是林紀東在釋字194號的審查過程裡首次提出。圖片摘自國家文化資料庫

林紀東的同代人對於戒嚴有什麼看法?《自由中國》是五〇年代指標性的刊物,根據《從戒嚴到解嚴:戰後台灣民主運動史料彙編(一)[8]》,《自由中國》最直接批評戒嚴的一篇,是受人尊敬的監察委員陶百川寫於1957年的〈貫徹法治壽世慰親[9]〉。陶百川藉口慶祝蔣介石「誕辰」而寫此文,還要託稱蔣介石的母親非常關心弱勢,所以哄著說蔣介石這麼孝順,一定很想完成母親的遺願吧,貫徹法治就是照顧弱勢的方法。關於戒嚴,他說,「國家的處境這樣艱難,法律的規定又這樣嚴厲,人民自當忍受和諒解。但是戒嚴的範圍是否可以縮小一點?總動員的手段是否可以放鬆一點呢?這似乎尚有考慮的餘地。」

「最直接批評戒嚴」的,就是這樣。陶百川在這篇文章中直接說:「我看解嚴恐不可能。」林紀東〈修改憲法問題〉與〈如何建立法治精神〉這兩篇文章,不但沒有合理化違憲與獨裁,還指出戒嚴時國家也不可以濫權,與之相比,絕不遜色。這樣超前時代、捍衛人權與法治的林紀東,竟然被孫健智戴上「擁護法統與戒嚴」的大帽子,其羅織、構陷的程度,令人悚然而驚,原來「文字獄」就是這樣煉成的!

孫健智還有第三項指控:「如果這篇文章是在今天刊出來,法官倫理的紅線更是會被踩得稀巴爛: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宣示,修憲是有界限的,而修憲有無逾越界限,大法官有最後的發言權;身為大法官的林紀東,對於可能來到自己手上的憲政爭議早早公開表態,已然違背《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所謂「如果是今天刊出」,不是別的,就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啊!這裡有三個錯殺:第一,他竟然想用今日的法官倫理審判六十年前的林紀東。第二,林紀東這兩篇文章都沒有觸及「總統連任是否逾越修憲邊界」的問題。第三,這根本不是什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臨時條款》的修正與蔣介石的連任都在1960年就發生了,林紀東寫文章的1961與1965年,根本沒有人來聲請釋憲,沒有「案件」哪裡來的「繫屬中或即將繫屬」!

三個嚴厲指控,沒有一個成立。幫助蔣介石連任?時序不對。擁護威權政體?剛好相反,他一直在努力限縮國家權力以保障人權。違反法官倫理?莫須有!在戒嚴的沉重限制下,林紀東作為法治捍衛者勉力抵抗的身影是如此巨大,無中生有的指控無法傷其一分一毫,徒然反噬指控者的公信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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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娟芬,〈唯一死刑與二級新鮮──第一次死刑釋憲的歷史現場〉,https://www.mirrormedia.mg/external/dailycolumn_36652

[2] https://www.instagram.com/p/C-FamI0sa43/

[3]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917/5635594

[4] 《軍法專刊》第7卷第4期,頁3-8。

[5] 吳乃德,《百年追求卷二:自由的挫敗》,衛城出版,2013年。

[6] 張國城,〈反攻大陸之可行性:從「國光計畫」探析1960年代國軍戰力〉,《國史館館刊》第76期,頁165-201,2023年6月。

[7] 《軍法專刊》第11卷第6期,頁3-7。

[8] 薛月順、曾品滄、許瑞浩編著,《從戒嚴到解嚴:戰後台灣民主運動史料彙編(一)》,國史館印行,2000年出版。

[9] 《自由中國》第15卷第9期,頁68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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