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衡/長期研究歷史與社會結構的寫作者
柯文哲司法案件於3月26日一審宣判,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不同立場之間,對於判決結果與責任歸屬,各有截然不同的解讀。
本文無意評論司法判決本身,一切仍應以司法體系的認定為準。
但在觀看相關記者會與公開發言時,筆者注意到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當事人在面對判決時所呈現出的情緒強度——那種激動、委屈與不解——讓人不禁產生一個可能的推論:
在他的主觀認知中,他很可能是真的認為自己沒有違法。
這並不是對個案事實的判斷,而只是一個基於外在表現所產生的觀察視角。
但這個視角,反而帶出了一個更值得討論的問題:
為什麼一個人,可能在主觀上認為自己沒有違法,但在法律上卻被判定為違法?
答案或許在於,多數人習慣用「生活常理」來作為行為的判斷標準。
在日常理解中,我們判斷一件事是否違法,往往依據幾個直觀的原則:是否為了私利?是否把利益放進自己口袋?
只要這些答案是否定的,很多人自然會認為自己沒有問題,甚至覺得自己是清白的。
但法律的世界,運作的是另一套完全不同的框架。你無法用生活的理解,去套用法律的判準。
法律在判定一個行為時,核心依據的是「構成要件」。也就是說,它關注的是:行為是否符合特定法律條件、是否逾越制度所設定的權限、是否破壞既有程序。而不是當事人如何理解自己的動機。
這就形成了一個關鍵落差。
一個人可能依據生活常理,認為自己只是「在做一件合理的事」;
但在法律框架下,這個行為可能已經符合違法的構成要件。
換句話說,
在生活的語言裡,他可能是無辜的;
但在法律的語言裡,他已經越界。
這也是為什麼,有些案件中,當事人的情緒會顯得如此強烈。那不一定只是辯解,也有可能是一種認知上的落差。
當一個人用生活常理檢視自己,而制度卻用法律框架評價他時,兩者之間的衝突,往往會轉化成強烈的不解與委屈。
這個現象,其實不只存在於個別案件,而是一個長期被忽略的結構性風險。多數人習慣用「生活常理」來判斷行為的正當性,但法律體系運作的,是另一套語言。當這兩套語言沒有被清楚區分時,誤判往往就已經發生,只是當下未必被察覺。
尤其當行為涉及公共權力與制度運作時,這種落差的後果會被放大。因為法律並不是用來判斷一個人「覺得自己有沒有錯」,而是用來界定一個人「是否可以這樣做」。
也因此,一個人是否「主觀上認為自己沒有問題」,反而可能正是風險開始的地方。
在生活上,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罪,看的是感覺;
在法律上,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罪,看的是條件是否成立。
當這兩者被混為一談時,人很容易在沒有警覺的情況下跨越界線,甚至在事後仍難以理解問題出在哪裡。
或許,比起討論個案的是非,更重要的問題是:
我們是否真的理解,自己正在用哪一套規則做判斷?
★《鏡報》徵文/《鏡報》歡迎各界投書,來文請寄至:editor@mirrordaily.news,並請附上真實姓名(使用筆名請另外註明),職稱與聯絡電話。來文48小時內若未收到刊登通知,請另投他處。回到原文
更多鏡報報導
陳嘉宏專欄:柯文哲不斷叫罵賴清德的心理狀態
柯文哲駡賴清德「共匪」 一個投機者的末路狂花
謝達文專欄:賴清德進退失據 所以核電決策一團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