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1 10:00 臺北時間

女大生同意第一階段 卻變奪走「第一次」怒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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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日前針對一起妨害性自主案件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此案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遭控強制性交,案件經一審判決無罪後,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認定證據不足,仍維持原判。

檢方起訴指出,2023年6月,被告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成年女子(下稱A女),,並在同年7月2日相約至台南市一間汽車旅館見面,雙方原先僅同意進行愛撫、親吻等行為,卻在過程中,被告違反A女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

檢方依刑法強制性交罪起訴,主張A女在事後於偵訊時的供述、與被告及友人的對話紀錄,均可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發生性交行為。

然而,被告在審理過程中始終否認指控,辯稱雙方是合意發生性行為,並指A女在當下同意性交,且過程中曾關心對方的感受,結束後兩人還一同洗澡、休息,離開時A女也沒有表現異樣。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關鍵在於是否能證明被告以強暴、脅迫等方式,違反A女意願發生性行為。然而,現有證據無法確立A女在事發當下曾明確拒絕,反而顯示她雖曾表達猶豫,但最後仍對性交行為有一定程度的接受。

法院指出,年輕男女在親密互動中,可能從原本的約定範圍逐漸升級,過程中若未有強烈反抗,亦無法以事後心境變化作為唯一判斷標準。

此外,法院也審酌案發後雙方的對話紀錄,被告在案發後仍與A女保持聯繫,對方並未立即指控遭強迫,直到多日後才向友人透露有意提告,並在對話中提及「正在蒐證、套話」。

再者,A女事發隔日就醫時,未向醫生提及任何異狀,且驗傷報告亦未發現明顯傷勢,這些細節都讓法院對案件產生合理懷疑,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檢方指控。

基於「罪證有疑,應作有利於被告之推定」,法院最終認定檢方無法達到「排除所有合理懷疑」的舉證標準,因此維持一審無罪判決,駁回檢方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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